2014年1月23日 星期四

練乙錚:從《明報》事件看自由的聲音在風雨中成長

我們這一代的香港人太幸運,竟然從老牌殖民者手中得到世界一流的法治、吏治、市場體制、基本自由包括新聞自由、營商自由,等等,而付出過的代價,卻小之又小。不說別的,就看市場體制,大陸要經過幾十年的折騰、難以算計的犧牲和費耗,才只得到今天那種市場局面。然而,正是因為得來太過容易,這些「好東西」並未在我們當中很多人的意識基因中深植。可幸97之後的許多風風雨雨,逐漸喚醒更多民眾,令大家更清楚知道「好東西」之所以好及不足(既是老殖民的東西,當然有缺陷和不足);更明白為了保有之、發展之,必須付出代價。

《明報》事件來勢之猛烈,前所未有,必將令更多人站起來、站出來,為保育自由特別是新聞自由而奮鬥。可以說,事件定義了港人真正要爭取、要付出的開始。在這個新聞自由歷史的轉折點上,我們看到的,是一個怎樣的景象呢?

就我們關心的「好東西」而言,能夠寄望大體上作有效報道、版面上容許相關討論的本地新聞媒體並不多;筆者統稱之為「開放媒體」。這些媒體後面,或是有悠久的開明歷史,或是有比較開明的老闆及管理層,再加上員工中的主體對「好東西」有一份執着,故能夠維繫着大批認同和關注「好東西」的作者和讀者。這些本地新聞媒體,大致可分三類:財團擁有的、老闆發起的、小本經營的。

這樣界定、劃分,不一定完全確切,任何人都有理由不同意;具體歸類或舉例的時候,更必然引發爭議。

筆者這樣劃分,只不過較能體現出不同媒體的最大特徵,方便分析而已。

開門見山。財團擁有的開放媒體,例如《明報》、《信報》。老闆發起的開放媒體,例如《am730》、《蘋果日報》。小本經營的開放媒體,包括《主場新聞》、《D100》、《852郵報》、《輔仁網》等,都生存在網絡空間裏,有些還未站穩腳步。

「財團擁有的」

這一類媒體的經濟生存最有保證,但影響其路線的變數也最多最複雜;它們時時處在風口裏,不僅為進步讀者所寄望(或者是失望),同樣也最是北京與特區統治者爭取收編的首選對象。統治者以限制或提供財團在港、陸的其他投資和經營項目,迫使、誘使財團改變其旗下媒體的編輯路線。財團的一個理性對策,是把這些它們擁有的開放媒體視為與統治者討價還價的籌碼。

客觀而言,後者不一定是壞事,要視乎財團首腦怎樣在與統治者的博弈中,最長期地、最好地利用這手中的籌碼。

這些開放媒體之所以能夠是一塊塊有價值的籌碼,必然因為統治者恨之入骨、務必去之而後快。正因如此,這些媒體的「壞孩子」身份對財團而言便是其價值之所在;一旦「壞孩子」變成「好孩子」,籌碼的作用便消失。我們甚至可以說,在某些情況底下,這些「壞孩子」變得更「壞」,其籌碼價值便愈高,對擁有者而言便愈有利,往後有需要之時,能從其身上擠出的籌碼作用便愈大。「壞孩子」其實是一隻會下金蛋的鵝。這便是此類新聞媒體生存機制吊詭之處。

然而,財團擁有的這些「壞孩子」,其籌碼價值(即「壞」的程度)卻不由財團本身掌控,而必須由社會大眾包括在這些媒體工作的員工提供。

以《明報》近日發生的事為例,其員工、作者、讀者和社會大眾愈能以聲音和行動抗拒統治者惡勢力從外部對其管理層施壓,客觀上,《明報》往後對張曉卿的籌碼價值便愈高。因為這個利益機制的存在,媒體之愈是公器,其私用的價值便愈大。從經濟理論而言,這是一個「誘因互容」(incentive compatible)的機制,其下的博弈操控得宜,能夠支撐的局面,總的來說可以相當穩定、長期。

有人會擔心,總有一天罷,統治者提供足夠吸引的利益條件,誘使財團殺雞取卵,把旗下的媒體一口氣連根拔起。統治者如此採用「核武選項」,當然有可能,但一來肯定會引致全社會普遍反感,代價很大,二來難保不會「一雞死、多雞鳴」,局面更難應付。因此,非到極致,統治者不會用上這種你死我亡的手段。事實上,我們至今還未看到北京或特區的統治者用上這種「核武選項」對付擁有開放媒體的財團。因此,只要統治者不敢太過放肆,這類媒體與統治者的博弈便會長期存在。視乎客觀形勢,這類媒體的運程有高也有低──太「壞」了(下金蛋的鵝長得太肥了),財團也許會拿刀子割幾片肥肉與統治者做點交易;如此周而復始。

當然,長期而言,這類媒體的運程靠的是與民眾的互動;民眾一洩氣,媒體的關鍵支持消失,籌碼作用跟着消失,運程便拾級而下,直至消亡。因此,民眾不能洩氣,而不洩氣的其中一個秘訣就是所寄希望不能過高。到底是財團擁有的媒體,其對爭取自由民主的貢獻有上限,不可能「成佛」;近日發起支持《明報》員工、要求該報管理層保證「編採自由」的運動,說到底不可能都贏;不是都贏,也不應該輕易說「《明報》已死」。

全勝不可寄望,運動就是一切。面對這類媒體,我們一要長期支持、聲援其員工的工作,二要不斷監察、鞭策其管理層。

「老闆發起的」

北京最近在港發動打擊若干獨立媒體,對象包括兩份老闆發起的報紙(及網站)─《am730》和《蘋果日報》,所用手法主要是要求、威逼中外廣告客戶,停止在這兩個媒體上登廣告。

抽廣告這個手法,用來對付財團擁有的媒體沒有效,因為一來財團內部其他公司的廣告可以補上,二來媒體盈利只是財團很小部分,就算掛零或出現盈赤,對財團總體而言不是問題。因此,我們至今還沒有聽到北京和特區政府出手,導致商戶抽起《明報》和《信報》的廣告。

《am730》因為是免費報,單一利潤來源便是廣告;一旦廣告被抽,生存空間便馬上縮小。我們不知道施老闆為他的免費報訂下什麼水平的利潤(或負利潤)底線,故無法推測北京巨人的進擊對小小《am730》造成的損害。施老闆言論中肯,辦報態度開明,筆者十分欣賞;如果因為北京的打壓而令《am730》不能存活,實在非常可惜。至於《蘋果》,因為產品比較多元,特別是有「動新聞」壓陣,部分廣告抽起了,大概還不至於危及生存。黎老闆見過世面,北京的小動作難不倒他,倒是特區政府少用記招多搞吹風以落實其親疏有別政策也許比較成問題。

「小本經營的」

以網站為主要平台的開放媒體,除了偶爾遭受「五毛黨」洗板及惡意黑客襲擊而運作功能短暫受損之外,幾乎可說完全不受北京及特區統治者的進擊。那當然主要是因為在一國兩制之下,香港的網絡世界還是自由的,在大陸的各種網絡監控工具如「綠壩」等,還未殺到這裏。有朝一日,中港融合了,又或者大陸的ISP奪得香港網絡服務市場的控制權了,情況才會有根本變化。這個優勢是前兩類開放媒體所不能比擬的。

此外,因為經營成本低,故就算廣告業務因政治打壓而不能順利開展,則或會妨礙擴大經營、招攬名人參與等,卻不會因之而倒閉。有這個「進可攻、退可守」優勢,此類開放媒體的生命力或可比得上上述第一類(財團擁有的)開放媒體,而勝過第二類。筆者認為長遠而言,以網絡為主要平台的開放媒體最有潛質。此有數據資料為證。

如果大家到一些專門統計網站流量的網頁略事搜查,當會發覺香港的一些新興開放網站的流量年來不斷上升。舉例說,到alexa.com上面看看關於《主場新聞》的統計可知,這個網站三個月以來,其所有流量參數都有可觀的進步;其世界排名現為21,283,比三個月前爬升了7,439名 【註1】。至於比《主場新聞》更新的開放網站《輔仁媒體》,世界排名現為88,539,比三個月前則更凌厲地爬升了19,721名;所有流量參數也比三個月前大幅提升【註2】。

是的,統治者的打壓變本加厲,一時間好像烏雲灌頂、「日月無光」;但如果大家放開眼界看看大形勢,卻未必得出同樣悲觀的印象。筆者甚至斷言,因為最近的一連串對媒體的打壓,更多本來不大關心政事的市民看不過眼,漸漸、或者忽然醒覺了。

「哪裏有壓迫,哪裏就有反抗;壓迫愈深,反抗愈烈。」大家記得是誰說的嗎?

作者為《信報》特約評論員

註1 見http://www.alexa.com/siteinfo/thehousenews.com
註2 見http://www.alexa.com/siteinfo/vjmedia.com.hk

2014年1月20日 星期一

練乙錚:統治者 vs 資本家

統治者和資本家之間是有矛盾的。不過,這種矛盾的性質,會因為統治者的權力來源不同而有異。本文討論美國和香港這兩個地方出現的兩個統治者 vs 資本家的事例,讓讀者玩味。

一、奧巴馬 vs 華爾街

資本以增值為目的,本性貪婪無可置疑,問題是社會制度如何使用「無形的手」化貪婪之害為利,以及如何在害之既生之後對資本實施適當的懲罰、替社會取得足夠補償。2007至2009年首先在美國發生的環球金融危機,是近代資本貪婪不受節制而肇禍的典型事例【註1】;因此,美國政府會否調查、如何懲處犯有不法獲取暴利、引致經濟嚴重衰退的金融機構及其最高主管,便成為幾年來世人一直廣泛關注的事情。

去年12月,美國證券及交易委員會(SEC)公布史上金額最大的罰則:摩根大通(JPMorgan Chase)因為在按揭證券化的操作過程中涉及行騙,須繳付罰金130億美元。SEC沒有詳細解釋得出這個數字的理據,但一般認為摩根大通在2005至2007年間出售的按揭證券總量及投資者損失總額是重要考慮因素。業界據次類推,得出的估計是,當年幾家按揭證券的最大量發行機構因不法操作此項業務而須繳交的罰款總數,約500億美元左右。大略而言,這個數字,相當於這些金融機構一年的利潤總和;若再加上各種訴訟和有關的行政費用,則這些銀行付出的代價亦不可謂不大。

然而,有論者認為,更有意思的比較,應該是看那次金融災難導致的社會整體損失。學術界對後者已有不少研究。總的來說,後發表的研究比較踏實,因為能看到的資料更為齊全;美國聯邦儲備銀行達拉斯部研究人員去夏發表的The 2007-2009 Financial Crisis: how bad was it?就是一例。筆者在下面簡介其內容【註2】。

估算方法和包含的項目:首先計算GDP下跌的總損失;方法是先訂出「假如沒有是次金融風暴的美國GDP長遠走勢線X」,再看實際發生了金融災難之後的GDP數據,再按以往金融風暴之後的GDP回歸長遠走勢線所需時間,估算出是次GDP回歸X線之點,然後算出期間各年GDP受損額現值的總和。其次計算金融災難發生後的主要資產包括人本資產(human capital)的各種賬面和實質損失。再其次就是一些較難準確量化的社會損失,包括失業者家庭的心理負擔、覓業與再就業有關的各種交易成本、福利發放的行政成本,等等。最後,就是政府在金融災難過程中採取各種對策的運作成本。

這四類損失當中,頭一類(GDP)的計算比較客觀,第二類次之,最後兩類就較多爭議。要注意的是,這四類損失並不是完全可以直接相加的;後三類是從不盡相同但是相關的側面觀察損失,以便對第一類的數字進行修訂。

結論:是次金融災難對美國造成的經濟損失,視乎一些關鍵假設,約在6萬億到14萬億美元之間,即相當於2007年美國GDP的四成以上、九成以下(若包括世界上其他地方的損失,則有可能加倍)。

類似的損失研究,計算起點一般都是災難發生之年,而終點則是災難最嚴重、經濟最低迷、金融市場指數跌倒谷底之時。不過,在災難發生之前,經濟和資產市場往往都在泡沫狀態,而跌到谷底之時,則照例是反應過度;故以這些「最高」和「最低」之間的數據差別量度損失(例如證券資產損失),優點是容易,缺點則是把損失誇大了。但是,另一方面,由於損失是廣泛的,要通盤點算難免掛一漏萬,由此低估損失也是很可能的。

假如我們就按上述結論裏的損失估值上下限的中數即(6+14)萬億╱2 = 10萬億美元作為是次金融災難總損失的一個可信估算,則美國幾間大銀行或金融機構有可能做出的500億美元賠償,可說微不足道,因為只佔總損失的半個百分點。
不過,說這個「半個百分點」的處罰是「微不足道」,也不恰當,原因起碼有兩個:

其一,上述500億美元的賠償估計,只是SEC及美國其他監管機構罰則的一部分,僅僅是針對各大金融機構在按揭證券化過程中的犯法行為。舉例說,去年摩根大通在被罰此130億美元之前,已經因為相關原因,付出了七十二億美元以上的賠償和其他法律開支;今年1月初,又因為牽涉梅道夫詐騙事件而被罰繳交二十六億美元罰金【註3】。因此,單是摩根大通這一間銀行要繳交的與金融災難相關的罰款,最後可能是三百億美元左右。然而,參與按揭證券化活動的金融機構當中,摩根大通的有關交易額還只是第二大的;美銀(Bank of America)在這方面的業務,比摩根大通還高出四成【註4】。故由此推斷,五百億美元的賠償估計,只佔美國所有主要金融機構的最終罰款總和的一小部分(簡單推斷是三分之一左右)。

其二,引發金融災難的重要遠因,除了資本特別是金融資本的貪婪之外,還有其他好幾個,監管鬆懈便是其中之一,這包括法例方面的,以及執行方面的。法例方面,今天論者一般認為,嚴格規管金融風險的Glass-Steagall Act(1933)於1999年廢止,是導致金融災難的最重要遠因之一。此外,2000年之後的美國市場利率偏低,導致房地產行業泡沫化,而按揭證券化環節出現危機而聯邦儲備銀行皆視而不見,當時的主席格林斯平亦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再者,由克林頓到小布殊都大力推行的幫助中下階層人士置業的民粹福利政策,導致「次按」(sub-prime mortgage)的濫發,也是人所共知的引起地產行業泡沫化的原因之一。

有一個批評,倒是值得留意:災難發生至今,金融機構裏不少導致災難的非法行為,證據已經確鑿,但為什麼到今天為止,依然沒有一個美國大機構的最高層主管要負上相應的刑事責任而鋃鐺下獄呢?一般而言,對付「白領罪行」,牢獄之刑比經濟懲罰更有阻嚇之效,因為白領的經濟條件一般比較好,罰錢事小,面子事大,獄刑的邊際痛苦比繳交罰款高,故面對犯事的金融主管,法律裁決應該以獄刑為主。

對此,有一個解釋,認為刑事舉證的要求很高,而白領高層的掩蓋罪證的能力很強,政府以刑事罪行起訴,勝訴的機會減低,到頭來連投資者的金錢損失也追不回來,並不划算。因此,政府從事民事訴訟甚或庭外和解,或者以刑事訴訟為威脅、卻同時把主要法律資源用在各種非刑事訴訟上面,都是比較有把握而且能夠得到實惠的做法,儘管就社會公義而言,這並非最理想。事實上,SEC到今天也未曾放棄對一些高層主管的刑事訴訟和調查,結果如何,還有待觀察。

奧巴馬政府2009年提出要重新立例、收緊對金融業務的規管;2010年,相關的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通過了,成為法律。2011年,奧巴馬政府進一步宣布加強對犯法的金融機構調查和懲處;於是大家見到去年的一系列對金融大機構的破紀錄巨額罰款。縱觀一切證據,筆者得出的結論是,美國政府對那些在金融災難演化過程中幹過不法勾當的金融機構的處罰,是有牙齒的,絕非僅僅是象徵式的。

較為民粹的意見,傾向把所有罪責推到金融資本身上,而資本主義的左派批評者,亦一般不加思索或考證,就把政府對金融資本的懲罰不當一回事,認為不過是門面東西。這都是帶有偏見的簡單看法。

二、西環 vs 施永青

同樣是統治者行使手中權力,香港這邊廂的戲,卻演得十分下流。繼去年特區梁政府連串出手直接間接打壓傳媒之後,上周免費報《am730》的投資人施永青向大眾披露了若干中資機構不約而同抽起所有原本登在該報的廣告的集體行動;施先生並向大家指出,該項行動的打擊對象,是一些觀點不為北京所喜的《am730》專欄作者。大家知道,在香港的中資機構是直接由西環領導的,因此,事件一再證實,曹二寶當年那篇提出建立特區第二管治隊伍的「研究文章」,其實是傳達了北京的具體旨意:由西環聯同特區政府落實共產黨對香港的實質管治、取消一直以來的「高度自治」說法。

這宗新聞,加上日前《主場新聞》報道的「傳梁振英施壓 逼渣打配合抽廣告」【註5】,如果都屬實,無疑把香港的管治推向一個「類大陸」模式,長遠徹底改變香港的社會性質。在這個模式裏,統治權力通過對商業機構發號施令,要求這些機構改變某些正常商業行為,以協助統治者達到一些特定而具體的政治打壓目的,如令一些「不聽話」的傳媒倒閉,等等。

撇開政治不談,純粹在商言商,統治者的這種行為已經干犯了市場自由。在香港,政治上傾向民主、習慣閱讀中間或偏向開放的報紙和媒體的大眾,佔市民的一個大多 數。商業機構為了要順從統治權力的旨意而不能在那些媒體上登廣告,無疑會失掉一部分接觸那些大多數消費者的渠道。一些證據還顯示,那部分消費者的經濟能 力,還是比較高的。

這表示,統治權力不僅和大多數市民有矛盾,連自由資本也成了它的控制對象,成為工具。

大多數市民開始醒覺了,自由資本家的醒覺還會遠嗎?

《氣短集》之二十五

作者為《信報》特約評論員

【註1】導致是次危機的因素很多,不過,金融資本扮演了十分不光彩的角色,則是論者一般共識。
【註2】作者Atkinson, Luttrell及Rosenblum分別為達拉斯聯邦儲備銀行的高級研究人員和研究主管;整份研究報告見http://dallasfed.org/assets/docu ... staff/staff1301.pdf
【註3】嚴格而言,梅道夫詐騙事件和金融災難的幾個主因無關,但卻加劇了同時期金融市場的震盪、投資者損失和消費意欲下跌。
【註4】見http://rt.com/business/bank-mortgage-payout-50bn-400/
【註5】見http://thehousenews.com/politics ... %E5%BB%A3%E5%91%8A/

2014年1月13日 星期一

練乙錚:《明報》.袁司長.霍大班

多位朋友都對我說:香港的情況惡劣,政府管治無方,社會矛盾加劇,高度自治虛有其名,看不到出路,覺得失落。筆者不這樣看,認為港人漸漸醒覺是大趨勢,因此自己的心情還相當好,今天的《氣短集》還說些有趣故事呢。

一、明報明報
六 十年代初的一個夏天,母親着我到她一個有幸住上「七層大廈」的好友家裏住幾個月,為的是那家人的大男孩當水手出洋去了,怕查戶口的政府人員認為他們家人數報假而取消戶籍,而我因為個子長得稍高,可以充數。朋友我稱呼劉媽媽,和我媽一樣是外省人。有一次她給我兩毛錢着我替她買「麵包」,於是我就下樓去,替她 買了一個她常吃的雞尾包,她一看哈哈大笑,說不是「麵包」是《明報》。那是我第一次知道有《明報》。
再和《明報》有接觸,竟是四十年有多之後的事。那年夏天,我被特區政府革去中央政策組的職務,《明報》馬上問我有沒有興趣參加他們的工作。雪中送炭,我自然感激,但我當時「自我流放」之意已決,遂婉拒了。
在外邊的日子裏,有一天收到《明報》來郵,邀我就特區政府成立十周年發表感想文章,我念及之前該報對我的好意,欣然命筆。這篇文章後來還收錄在天窗出版社替我出版的一本文集裏。那是我與《明報》的最後的一次「深度接觸」。
十多年來,常常都是《明報》的讀者,偶爾也接受該報訪問、讓我就一些事物鳴不平。這些大抵尋常事,不必另記,然足以在我心中為之佔得「好報紙」的一席位;近年雖有一些方針錯誤,亦瑕不掩瑜,其前線記者與編輯的那份專業執着,尤其令我肅然起敬!
獨立媒體生存的外來威脅,一是來自利潤的誘惑及由之而來的資本操控,一是來自專制政權的政治逼迫;兩者交加,寧死不屈者幾稀。《明報》出事了,內情怎樣,外面只知道梗概,如何分解,很多人關心。
兒時的一次誤會,想起猶可莞爾,但難道今天這一向德高望重媒體的主事層,也會錯把《明報》作麵包?
二、章回小說代替法律
《基本法》第45條構思的「推選委員會」有一個大缺陷,可謂先天不足,後天失調。缺陷在於「有廣泛代表性」這六個字。
在民主社會,「代表」是授權的結果,我沒有授權給你,你就無權代表我。在我國,「代表」卻是上面指派的(如樣板戲裏的「黨代表」),或者是在一些低微不足道的基層裏、經「黨代表」先篩選後認可再端出來的。第45條沒有明言是哪種代表、如何廣泛,因此先天不足。
及至關鍵時刻,北京派員到港「釋法」,指有「廣泛代表性」者,就是那出過大亂子的小圈子遊戲裏的「四大界別」。此乃後天失調,而且比先天不足更嚴重。
如斯粗調濫製推出來的推委會缺乏自身權威,需要從中央到特區各級黨政官員落力護航保駕搞輸血卻於事無補,乃熟悉北京行事特性與軟能力極限者意料之中。
本 來,先天不足不是死症,因為世界上的法律沒多少是完美的。所以,筆者說過,無論以何種方式組成的推委會,若能從善如流接受社會大多數人士認可的民主程序例如「公民提名」、砍斷歷屆小圈子選舉的政治劣根,所提出的行政長官候選人名單,便能補《基本法》之先天不足、移除第45條的大缺陷而廣受民眾歡迎!
可惜,當局的做法一錯再錯、說法一個比一個窩囊。君不見,各級黨政官員暗示、大小政治侍從明說「公民提名違憲」而無法自圓其說之後,又翻炒「架空」論,而當爐者竟是「懂法律」的律政司司長袁國強。
推 委會化解自身先天不足從善如流接受一個無可置疑的民主程序提出候選人名單,竟然是「架空」了提名委員會?那英國「光榮革命」之後出現的君主立憲制,我們(或者馬克思及馬克思主義者)到底應該視之為民主的實化而稱許之,還是要心懷憤恨視之為「架空」而為當時乃至當今的英皇憤憤不平呢?
「架空」,在傳統章回小說裏常見,如宋江的架空晁蓋,是典型「毒丈夫」所為,屬於華夏文明黑暗面裏的東西,「公民提名」則猶如煉石補天光明正大,兩者怎可混為一談?袁司長恐怕不是憲法的書讀少了而是舊小說看多了,把落草為寇者尚且不齒的概念誤作憲法語言而琅琅上口?
三、霍大班v李卓人
勞資矛盾乃二三百年來的世界性矛盾,除了幾個共產主義天堂如金仔管治的民主共和國裏沒有之外,其他所有地方都不能倖免,只不過發展階段不同、激烈狀況不一而已。在早發達國家裏,矛盾的高峰期在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的幾十年裏;在後發達國家或地區包括「亞洲四小龍」,勞資矛盾比較溫和,高峰期都在二次大戰前 後,也都過去了。在大陸,由於經濟發展得遲,高峰期還不過剛剛開始,而由於大陸官商勾結是體制性的,勞資矛盾與官民矛盾就密不可分。
在香港,特別是近二十年來,情況也比較特別。工會的領導分兩大派,一是傳統左派領導的「紅色的黃色工會」,因要負上中共交予的部分對本地資本家實施的統戰工作,鬥爭色彩已經變得輕微,工會工人的福利,多方面由大陸間接補貼。另一大派,就是泛民左翼包括李卓人等領導的「藍色工會」。由於本地資本家為了眾所周知 的原因,矛頭不能指向那些「紅色的黃色工會」,因此勞資矛盾就突顯在資本家、特別是大資本家與「藍色工會」之間,而霍v李就成為本地勞資糾紛的象徵而特別 顯眼。
霍大班戰鬥性強、間或「唔好老脾」,人盡皆知,而且那不自他當上大班之日始,後者有「史」為證。話說當年的霍公子在美國明州某著名教會大學就讀,大凡與同學嬉戲爭執,必指喝對方曰:"If you make me mad, I'm gonna swear at you with my lastname——Fok!" 如此克制,一時傳為佳話,以至筆者就讀的學校雖在百里之外,亦未見其人而聞其聲,可見氣勢之盛。不知道他離開教會學校、特別是當上大班之後,把握這方面的分寸是進步了還是退步了。
筆者敍此軼事當然有目的,就是藉以推斷霍對李「聲大夾惡」,一部分反映他個人脾性;真正的大資本家與工人階級的矛盾,並不如外間渲染的那麼激烈,緩和這個矛盾,因而是可能的。
而且是應該的、兼且是雙贏的。這不僅僅是在勞工經濟學的理論角度而言,而同時是在香港特區梁政府治下而言:資本家與工人的最大威脅並不來自對方,而是來自一個一方面是專制的、一方面是隨時按板塊幫派利益粗暴干預市場運作的政府。尤甚者,這個政府提倡的無止境無限制的「港陸融合」,更同時對本地工人和資本家極 為不利。
港陸勞動市場的進一步融合,對本地勞工是絕對的打擊,過程必然比現在已經見到的嚴重得多,自不待言。對很多資本家而言,也將會是致命的。港商數十年來建立的「香港品牌」聲譽,將在港陸融合的過程中快速消失殆盡。這對向外輸出的服務業而言,威脅尤其嚴重。
在勞資問題上面,大資本家應該多作讓步。舉例說,和黃系在世界、特別是歐洲都有或將會有更多的業務,那些地方的工會力量無論如何比香港大,但公司依然有可觀利潤而謀求進一步發展,相對而言,香港的工人要求不是很溫和嗎?因此,香港的資方還有向工人讓利的空間。短期而言,這可以是提高工資和福利;長遠而言,則是支持一個較高稅率和福利的社會制度,但勞動市場是高度自由的。
共同守衞香港價值包括「香港品牌」價值,勞資雙方都有責。
《氣短集》.之二十四
《信報》特約評論員

2014年1月9日 星期四

練乙錚:譚志源斷章取義 王卓祺張冠邵戴


「公民提名」因為是實牙實齒如假包換的「民主程序」,故無論怎樣組成的提名委員會只要按足此民主程序最終向公眾提出特首候選人,便是嚴格符合了《基本法》45條的規定。北京領導人和負責港事的黨政官員對此無法提出有效反駁,因此自始至今都不敢公然說「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而只能轉彎抹角暗示其反「公民提名」的意圖,由內地及本地不必負言責的政治侍從指鹿為馬發聲代勞。京官如此,特區政府官員何嘗不是?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這兩位只敢奉承京意的本地官員,也未見敢越雷池半步!

林鄭說:「政府現階段沒既定立場,但任何削弱或繞過提委會的建議都不符《基本法》。」這完全和京官的縮骨暗示和用語一模一樣。「政府沒有既定立場」?誰相信呢?況且,「公民提名」符不符合《基本法》,是一個客觀而簡單的法律和邏輯問題,「立場」、「看法」,都只能有一個,就是承認上述的「公民提名」嚴格符合《基本法》,根本不存在「繞過」的問題。

如何彰顯主權在民

譚志源則縮骨兼退步。當初,他在公開場合說的話都無大詐,最近卻大玩斷章取義遊戲誤導市民。他這樣說:「西方議會制的國家領袖選舉也不一定有公民提名。普及、平等未必一定等於開放提名權予所有合資格公民。英國選首相的提名權亦沒有開放給所有國民,而是由相關政黨的機制輪替。」這三句說話,第一句講事實沒錯;第二句開始有骨;第三句弄虛作假。這些需要詳細一點指出。

民主國家彰顯主權在民的方法很多,無論是以美式直選還是歐式間選選出國家最高領導人,國與國之間都存在細則異化,沒有兩個國家的政治體制和過程是相同的;但是,在不同的體制裏,都有兩點相同:其一是開放的多黨制,其二是選票的根本重要性。在間接選舉的地方或環節,還有一個大致的共通點,那就是間選只有一層之間,不會間而又間。有了這些制度保證,就算沒有終選的公民提名,主權在民還是能夠清楚地貫徹。

因此,上述譚志源的第一句話說的沒錯:西方議會制的國家或地方領袖選舉也不一定有公民提名。但是,這只是一句關於西方民主國家的命題,根本不能用以比照有小圈子提名、還有「上頭」欽點、主權在民還是在艱難爭取中的香港【註一】。事實上,如果提委會是堂堂正正由全港市民民主選舉產生而不是掛了個撈什子「廣泛代表性」招牌的話,的確可以不必靠「公民提名」來保證主權在民。

第二句和第一句一樣,用在西方民主國家是可以的,但這句沒有指明是西方國家,而其用意,明顯是在為香港未來的反民主做法鋪路:就算不開放提名權予所有合資格公民,選舉也可以是「普及、平等」的,滿足國際標準。這又是借外國民主之花獻襯香港專制之佛。

第三句說英國選首相是由「相關政黨的機制輪替」;AO出身的官兒,說話如此不知所謂,有何目的?英國的首相,名義上是由英皇委任,事實上議會也不會先在議員之間預選、然後按議員的投票結果提名給英皇。這好像是英皇擁有委任首相的實權,其實不然,因為議會有提「不信任動議」的權利;若英皇委任的人選不為議會多數派所接受,這個人根本不能執政,一天就要下台。譚志源完全不提普選產生的英國議會代議士有實質上的首相委任權,而說什麼「機制輪替」,好像和小圈子分贓沒兩樣,顯然是耍了一招「『實』則虛之」,弄虛作假。

官員到底還不能太放肆,有任務的講話必須步步為營,真真假假、真中帶假。官階比譚志源更高的林鄭月娥更木訥,一句「政府現階段沒既定立場」便不必明說;再一句「任何削弱或繞過提委會的建議都不符《基本法》」則清楚表了態。至於「最有肩膊最肯承擔」的梁振英,現階段則乾脆隱形。無他,「公民提名」符合《基本法》乃是顛撲不破的道理,只有一些政治二打六才「灑脫」得把白也說成黑。

真真假假 真中帶假

「公民提名」既是一個百分之百的「民主程序」,不能否定,怎麼辦呢?釜底抽薪,說民主的缺點、質疑甚至否定民主可也。如此,就算《基本法》提到要「按民主程序」辦事,也可以不那麼認真執行了。近日,《明報》發表了兩篇文章:〈西方民主制度是靈丹妙藥還是興奮劑?〉 、〈民主是激情專制──從泰國反民主示威到美國的共和夢〉,都是特區政府中策組王卓祺寫的,把民主從理論到實踐都批判了一通,學術味很濃。(兩篇文章,下面分別簡稱〈靈〉文、〈激〉文。)王在頭一篇首先說:「筆者現職特區政府中策組全職顧問,但並未參與政改具體工作,讀者不可當本文是官方立場……。」信焉。

對民主的批判研究,在西方可謂浩如煙海;政治學者不論左中右的什麽派別,如果不曾寫過關於民主的各種深層問題的有分量文章,難登大雅之堂。這是西方的學術傳統──要有本事對着主流和現狀說三道四唱對台,人家才看得起你,不像在我國,「政治科學」是黨壟斷的,大家只能跟着唱「主旋律」。所以,在西方的大學政治學系裏,馬克思的政治批判理論從來都沒有退場(不像他的經濟理論今天已無人問津)。可以這樣說,西方有所謂主流政治學術傳統,但這個主流傳統卻十分注重「自暴其短」。

舉一個例:近來香港和大陸很流行的一種「新」說法是,個別國家的民主模式有其文化局限,別國不可以「照搬」。殊不知,這在西方的學術界裏,已經是老掉牙的主題(另一個主題當然是「民主可以照搬」;於是不同的意見就可以打架交鋒)。大家都知道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寫過一本《民主在美國》。在這本開先河的巨著裏,托克維爾對美式民主的正反面分析都入木三分,最後得出的一個重要結論是,美式民主很難在法國生根。後來法國走的民主道路,的確與美國不同,哲學觀點也不一樣【註2】。

所以,民主的弱點和局限都應該分析,民主的痛腳更應該抓。問題是事實和理據要搞清楚,不能胡來。王卓祺的兩篇文章說對了的固然很多(不然怎麼可以刊登),卻也有大大小小的各種錯誤甚或關鍵錯誤,也是真真假假、以真帶假。先舉一個「娛樂性」甚豐的例子。

學界重視概念原創

王在〈靈〉文裏,把西方民主稱為「選票民主」:「這種以在選舉投票箱的『多數決』制度可稱之為選票民主,因為最關鍵是選民用選票決定誰人/政黨執政。」(原文照錄)王的意思是清楚的,也沒有問題。不過,他續寫道:「筆者不敢奪人之美,這個對西方民主制度的再界定原創於中策組首席顧問邵善波的想法,筆者只是借用。」這就很有趣,因為西方政治學裏,早就以「選舉投票箱」作為西式民主的標誌,「electoral democracy」這個詞,用了起碼幾十年,筆者念大學的時候已經很常見,怎麼會是王的頂頭上司邵善波發明的呢?(「華仁出品,必屬佳品」;筆者多年前就說過邵君乃能人,不過「選票民主」的概念肯定非他「再界定、原創」。)

加拿大滿地可大學政治學教授Andre Blais領導的一個國際性、二十多個一流歐美加學者參與的研究計劃,就稱作「Making Electoral Democracy Work」;英國的University of Exeter也有一個叫做「ELECDEM─training network in electoral democracy」的研究中心【註3】;美國著名智庫Freedom House從1989年起,每年都點算世界上有多少國家已經走上「electoral democracy」的道路──1989年佔世界所有國家數目的百分比是41%,2012年是61%【註4】;1978年,芝加哥大學出版社出版了西北大學政治學教授Benjamin I. Page的一本書Choices and echoes in Presidential elections:Rational man and electoral democracy【註5】;1960年3月牛津大學期刊Parliamentary Affairs有一篇題為Swiss Electoral Democracy的論文【註6】等等。

學界對學術概念的原創誰屬,從來都很重視。隨手按按Google Scholar一查,就有幾十年來一大堆以「electoral democracy」概念討論民主的學術著作。王卓祺博士是中大教授、中策組全職顧問,在中策組領導五位博士做研究;據他自己說,還花了不少時間閱讀和思 考民主問題,怎麼可以疏忽了這點?這種起碼的學術嚴謹也未能過關,也不必說連一個很普通的政治名詞也好像未曾見過,讀者對他的政治文章裏更深入的討論,會 有信心嗎?事實上,王另外的那篇〈激〉文,有更嚴重的概念混淆;篇幅關係,本文未能細論。2月份筆者比較空閒的時候,如果沒有大事發生要趕快評論,再和大 家清談那些概念混淆吧。

作者為《信報》特約評論員

註1 這句和下一句借用「主權」二字或有爭議。
註2 見1993年牛津大學出版社出版的Copp, Hampton和Roemer合編的政治理論文集The Idea of Democracy頁23-64分析托克維爾的兩篇文章。
註3 見http://electoraldemocracy.com/abouthttp://www.elecdem.eu/
註4 見http://www.freedomhouse.org/site ... 9-2012--Draft_0.pdf
註5 見http://www.getcited.org/pub/101860242
註6 見http://pa.oxfordjournals.org/content/XIII/1960mar/335.extract

2014年1月6日 星期一

練乙錚:「公提」難倒北大爺 老馬再生也會撐

高談民主普選而把平等的參選權視作洪水猛獸,扭盡六壬出盡法寶務必把「公民提名」打成「違憲」、「港獨」、「別有用心」,無疑是拿香港人的智慧開玩笑,卻非常符合國情。這樣子搞下去,北京也許最終以強壓民意收場,但港人看在眼裏,愈發會覺得共產黨授意出台的梁政權原來是外來政權,其價值觀念、辨別善惡真假的準則,都和自己心中原有的一套格格不入;台灣人看了,則更能明白「一國兩制」是什麼回事而愈發傾向與大陸分手分離。終歸,共產黨常以之指控別人的「民族敗類」、「千古罪人」等惡名,恐乃夫子自道。

一、誰說「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

很奇怪的一件事:無論是大陸京官還是駐港大陸官員,都沒有公開地、直接地、毫不含糊地指「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反而是香港的一些本地左派傳媒評論員、內地學者、政協二打六、當權派要人卻言之鑿鑿,聲稱「公民提名」違憲、違反《基本法》。

先讓我們重溫一些報道:

港澳辦主任王光亞說:「『公民提名』遠離《基本法》。」「遠離」不是邏輯概念,更不等於「違反」、「不符」。任何一個概念、一個命題,邏輯上而言,與《基本法》的關係只有三種可能:它違反、不違反、與《基本法》完全無關。嚴格而言,「完全無關」也可以說是一種「不違反」;「遠離」卻語意不清,不知所云,閃爍其詞的意圖明顯。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拒絕公民黨梁家傑的「公民提名何懼之有」研討會邀請,覆函裏說:「『公民提名』漠視《基本法》明文規定,誠不攻自破之說。」「漠視」也不等於「違反」,我「漠視」你的存在,不等於我反對、否定你的存在,或者認定你的存在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也不等於我的行為與你的存在是敵對的、不相容的。稍有一點文字認識的人也懂這個道理。此處「不攻自破」的「自」字可圈可點;用了這個字就不必辛苦解釋,所謂「言簡意賅」。

全國人大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也沒有清楚說「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有關他這方面的報道,大多是說他「強烈暗示」「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典型的描述例如:「李飛繼續絕口不提『公民提名』四個字,亦未有正面回應中央是否已否決有關建議,但就強調《基本法》已『白紙黑字列明』特首普選提名權只授予提委會」(11月23日「東方報業集團網站」報道)。也有報道說他「親口說過」,但那不過是梁美芬的「轉述」。為何官員覺得那麼不好說而總不親口直說而要靠小部下隔開一重呢?

中聯辦宣傳文體部部長郝鐵川的說法則是:「『公民提名』、『政黨提名』,以及確保某派別人士必可入閘的『馬房論』不可取。」「不可取」也不等於「違反」或「不符合」。一個做法「不可取」的原因可以很多,主客觀的都有,例如成本太高、副作用太多、太多人反對、太不合「上面的人」的口味、太讓美國人高興、太像台灣、太有利泛民、太不合國情等等,但都不一定違反《基本法》。

似乎,要從這些正式官員的口中套出「違法」二字,還得靠泛民進一步挑釁而北京的那些大大小小侍從無法招架。為什麼這麼困難呢?

道理其實很簡單。「公民提名」是一種名副其實的「民主程序」,有國際案例、有學術理論支撐,要否定它、硬說它不是「民主程序」,完全沒有可能,大陸的官員辦不到,說出口的話,馬上就難以辯護;假如迫到要由人大「釋法」而否定之,則人大也會瞬間成為小丑為世人訕笑。「領導」為免睜着眼睛說瞎話太難看,於是只能轉彎抹角地「暗示」,說什麼「遠離」、「漠視」、「不可取」等等,而把「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的不可能題目交由譚慧珠、梁美芬等政權的侍從去做其不可能文章。北京的這種「政治話語二重奏」無疑是一種很巧妙的語言藝術,共產黨善於鬥爭,此又一例證。

誠然,「民主程序」可以有很多不同內容,「公民提名」只是其中一種。提名委員會要拒絕之而按其他的民主程序選出若干候選人,也未嘗不可,不過那倒要費點周章。況且,現在要求「公民提名」的輿論愈來愈強烈清晰,當權派不是那麼容易說服市民放棄。

二、當權派比1850年的普魯士還反動

目下的政改爭議焦點,在於北京會否在特首普選過程裏設置篩選機制。誰都知道,有篩選的話,民主無從談起,「全民投票」可能最後真的要用立法手段強迫,不然結果會很難看,因為自動參與的人不會多,而泛民必然發動杯葛。

然而,更大的問題是,篩選入圍的候選人無可避免都是現統治階級中人,故2012年的政經利益板塊惡鬥將不斷重演而成為常態;「普選」不會是管治理念的比併,因此將完全失去意義,淪為國際笑柄之餘,也為台灣人所不齒。源於西方的民主體制有其內在邏輯,全民投票權與開放參選權有不可分割的關係,缺少一塊便不成片段。

深刻認識民主的人都知道,長遠對一個社會群體而言,開放的參選權比個別選舉得勝來得更重要。筆者舉一個所有中共黨員都應該熟知但恐怕都忘記了的歷史事例說明這點。1848年,民主革命席捲歐洲,不少國家裏都出現資產階級推動工人階級支持的民主革命,選舉體制進一步確立,但卻因為新興的資產階級與封建勢力妥協,未及一年而發展便告夭折,工人階級的政黨遭受全面打壓。不過,當時作妥協的,不限於資產階級,還包括馬克思和恩格斯,因為兩人都在過程中錯誤地提議他們兩位所隸屬的泛歐洲革命政黨「共產主義同盟」停止一切活動,至令後來封建政權進行反革命之際,歐洲各國的工人階級竟然完全沒有還手之力。

痛定思痛,馬、恩兩人決定重張旗鼓進行活動,首先便是重新出版《新萊恩報—政治經濟評論》,為「共產主義同盟」的復活做輿論準備。1950年3月,兩人於刊物上發表了《中央機關給同盟的文告》【註1】。這份文告首先承認了同盟停止活動的錯誤,然後分析了當時的形勢和工人階級政黨的任務。關於後者,馬、恩認為革命和反革命的高潮已過,工人政黨恢復活動之後,應該以獨立的身份和聲音參與到民主選舉裏—「在每一個地方,代表工人的候選人,最好都是同盟的成員,都應該參選,與資產階級代表競逐;……就算沒有成功當選機會,工人階級也應該有自己的候選人,發出獨立的聲音,讓運動知道自身的實力,更讓社會大眾明白己方的立場和觀點」【註2】。

我們可以從馬、恩這段文字作出兩個推斷:

一、便是在1850年的高壓的普魯士帝國裏、在工人運動遭遇嚴重打擊的低潮時候,民主選舉也沒設有像今天北京試圖在香港設置的那種篩選機制,以憲法條文阻擋持激進立場觀點的政黨參選;因此,歷史上而言,北京在香港的意圖是極端反動的。如果馬、恩再世,一定會把北京批判得體無完膚,但最終卻會像泛民一樣「被篩出局」。

二、對於受打壓的社群而言,其政治代表能夠爭取到自由參選,作用和意義大於能夠勝出。這對今天香港的泛民和民主運動有指導意義:爭取自由參選的權利高於一切。

當然,政治是所謂的「妥協的藝術」,妥協如何拿捏,卻最難把握,重要的是能夠總結經驗。上面說過,馬、恩也曾因過分妥協而令民主運動蒙受損失;但是,1850年之後,他們學乖了,不與其他改良派妥協的話,封建勢力可能漁人得利。不過,「能夠保持自己的獨立性,好處大於避免多幾個徹底反動的封建階級代表進入議會」,馬、恩如是說。這樣取捨,對今天在香港爭取真普選的泛民人士而言,也許有參考價值。

《氣短集》.之二十三

作者為《信報》特約評論員

【註1】這份文告是馬、恩於1848之後的幾年裏最重要的著述之一;其餘四篇分別是《共產黨宣言》、《法蘭西內戰》、《世界工人聯會成立日的公告》。
【註2】參考2000年紐約州立大學出版社出版的August H. Nimtz著作Marx and Engels: Their Contribution to the Democratic Breakthrough(《馬克思和恩格斯對民主突破的貢獻》)第四章頁96-112。此書採取的是進步左派觀點,主題很有意思,值得一讀。

2014年1月2日 星期四

練乙錚:「最終」二字必釋法 「公民提名」毋折扣

「公民提名」已在坊間討論多時,筆者一直未有看法,因為留意到一些負面意見而對之有若干保留。最近,多看了一些材料,多推敲了一些有關論題,看法有根本改變,認為那是一個值得港人追求的政改目標之一,而且只要操作得宜,就不會違反《基本法》。

關心民主普選特首的讀者應該清楚理解一點:這一次,任何按北京旨意設計的方案通過了的話,毫無疑問將成為《基本法》第45條說的「最終」辦法,即到了所謂「循序漸進」的盡頭,之後的任何更具民主元素的改良都沒有可能,因為「最終」二字的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會。既是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推選委員會」「按民主程序」選出了特首,辦法還不是「最終」是什麼?因此,那些「有幾多袋幾多」、「這次見好就收、下回再來爭取」的言論,最好也不過是一種沒有惡意的誤導。

應備「不如拉倒」策略

因此,泛民黨派應該有「爭取不到,不如拉倒」的策略,因為這次談判結果不理想,拉倒了還可寄望下次,接受了卻等於替爭取民主選舉特首的那部分運動劃上句號。當然,泛民下次再來,不一定能爭取到好一點的結果,這是上述策略的下行風險;然而,對統治階級而言,政制不變,下一回選出來的特首的認受性不會比目前的這一位高,管治問題改善不了,代價更大,亦即也有下行風險。

其實,就算某個假普選方案通得過成為事實,選出來的人未必是泛民可以接受的特首,其管治基礎一樣薄弱,遇有重大的政策分歧之時,新仇舊恨一併發作,政府一樣癱瘓。這一重下行風險,統治階級不能不考慮、泛民不會不知道;因此,從制訂目前的博弈策略而言,泛民的籌碼其實不少,故提出的方案應該強硬一些,「不如拉倒」的意識不妨濃厚一些。在這個前提之下,「公民提名」是一個很值得堅持的爭取目標。所以,筆者今天想和大家談談一些關於「公民提名」的義理。

誠然,「公民提名」不是一個相對完善的多黨競爭民主體制裏的必要設計,因為有其他的辦法取代其功效。實踐而言,採用「公民提名」的,絕大多數是不能由大黨充分代表的小群體;而對這個設計的最常見批評,是其平均(每票)行政成本比較高。不過,大家想清楚一些就知道,那主要不是「公民提名」設計本身的問題。一般而言,小群體人數少,以任何方法組織起來的時候,都不能產生規模經濟(economy of scale),行動的平均成本便比較高。

「公民提名」有其用處

事實上,如果硬是要小群體組成一個政黨按正常途徑爭取提名,平均成本一定比採用「公民提名」更高(成本對小群體而言,是個永恆難題,例如,喜歡古典音樂的人去聽音樂表演,一般都要付出比聽流行音樂表演高幾倍的的入場費;那都是缺乏規模經濟惹的禍,並非古典音樂本身的生產成本特別高)。

如果一個選舉機制的門檻足夠低、少數群體的政治觀點也可以在競選過程中恰如其分地表現出來的話,「公民提名」的確可以由其他設計取代。例如,在應用比例代表制的議會選舉裏,小黨派也可能晉身議事堂,所以一般不需要「公民提名」;在歐洲多個國家如是,在香港的立法會選舉也如是(在多數歐洲國家用以產生國家行政首長的「西敏寺體制」裏,行政首長由議會的多數派議員互選產生,「公民提名」根本無用武之地,但那更不反映什麼設計上的缺陷或衍生出來的弊端)。

在美國,情況就不一樣。在聯邦和各州及地區的選舉體制裏,都不存在比例代表制的元素,因此法律通常容許完整的或某層次的「公民提名」(write-in candidacy),以保障無法由民主、共和兩大黨代表的小群體的起碼參選權利。

有些批評說,便是在美國這個「公民提名」用得比較多的地方,靠它成功當選的例子少之又少,證明不是一個有效的設計。這種批評顯然不合理。少數人的代表在任何一個選舉設計裏都不可能有很大勝算,那是小群體的宿命;如果小群體可以通過「公民提名」而常常勝出,致令「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蕩然無存,那才奇怪呢!因此,在美國,通過「公民提名」而勝出的例子只是偶然聽到,例如2010年Lisa Murkowski贏得阿拉斯加的聯邦參議員議席、1954年Strom Thurmond贏得南卡羅萊納州的聯邦參議員議席(此公連選連任四十八年、超過一百歲才退休,破了兩個紀錄),等等。
在美國的絕大多數州,如果一項選舉包含黨內初選及公開複選的話,「公民提名」一般只限於參加初選;初選得勝的「公民提名」參選人可以受黨提名進入複選。如果參選人不屬於某個黨,或者某些黨沒有黨內初選,則便是總統選舉,絕大部分的州都容許「公民提名」,程序各有不同,但都非常簡單,要求不高。目前,只剩下少數幾個州不容許「公民提名」選總統,這些州包括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阿肯色、新墨西哥等,多數位於種族歧視曾經特別嚴重的南部,原因包含的歷史醜惡顯而易見。曾經成功利用「公民提名」贏得一些州的總票數的總統選舉參選人其實不算少,包括羅斯福、艾森豪威爾、尼克遜等。可見「公民提名」並不如一些批評者說的一無是處。

港人非全是阿斗

外國是外國,香港是香港,「公民提名」在香港民主選舉中,有完全不同的意義和價值,能提供的好處比在外國甚至美國多得多。

首先,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選舉類似總統選舉而不同於「西敏寺體制」,因此「公民提名」應用在香港的體制邏輯比較強。其次,香港不僅不容搞政黨為基礎的特首選舉,而且還有由外部勢力操控的「篩選」,以致連代表大多數選民的泛民黨派也有參選困難,更莫說其他小群體。泛民或以後可能出現的政治群體,無論是多數派還是少數派,要保證能夠不必向當權者貼伏順從而可讓自己的候選人成功參選,「公民提名」實在必不可少。

至於平均(每票)行政成本,由於「公民提名」在香港不會是少數派(當權派)的玩意,而更可能是多數派(泛民)賴以參選的唯一途徑,因此能夠實現龐大的規模經濟;外國這方面的負面經驗因此完全不適用於香港。

也有一些論者認為,由於「公民提名」的進場門檻不高,一些不義財團、極端分子甚或黑惡勢力,都可以公然以此渠道成功派人參選、取得政權、為禍社會。這個講法也沒有說服力。普選不同小圈子推選,能夠參選不等於能夠勝出,除非大多數投票者都是阿斗。打個譬如:假如梁振英和他的班子原班人馬果真透過「公民提名」成功參選2017年的特首普選,有誰認為他依然可以挾天子之祝福以令諸侯、再次以689╱1200的「大比數」在普選中勝出呢?但如果香港的投票者都是阿斗又如何?那很簡單:如此的香港人的確不配搞普選,把《基本法》第45條乾脆抹掉,原原本本代之以大陸那一套大概就最合適。可幸香港並非人人阿斗。

《基本法》沒有任何條文明確排斥「公民提名」,泛民必須力陳其利,社會應該再小心商榷。其實若論符合不符合,哪有諸如把「機構提名」、「四大界別十不離八九」等完全是外物的東西塞進《基本法》那麼粗暴?若論公義不公義,哪有九七前好話說盡、今天竟大言不慚聲稱「普選」從來都不包括平等的被選權那麼無賴?

目前的政改形勢對泛民而言的確險惡。北京挾強勢及其獨裁單一制特有的「剩餘權力」,不僅囊括全港所有政商學界精英聚集北京為她出謀獻計兼當傳聲筒,還不斷發明新限制、創設新鳥籠,一方面把政改框死在對她最有利的範圍裏而不惜再三任意增減《基本法》,另一方面卻動不動把提出稍有不同意見的人士打成「違反《基本法》」、「外奴」。泛民對此顯得束手無策、非常被動而兼有散亂敗退跡象。

年來對政改的活力論述,僅有負式的「佔領中環」,其餘最能打破泛民這個被動局面、喚起民眾對普選憧憬的綱領性正面訴求,就是沒折扣的「公民提名」了。在此尋求政改的長夜裏抬頭仰望,幽黑的雲空中就只有兩點亮光。

《信報》特約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