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不及在我的專欄講的七句話,請大家代我表白:
一、 多謝所有關心我的人,包括傳媒、政界和學界的讀者、朋友、同事、同文,以及一些素未謀面的中外人士。不少人替我感到不平,我都心領,但希望大家節怒。我其實不難過,反而感謝《信報》讓我斷斷續續佔用它的版面整整二十五年;我在信報寫評論,是從1991年開始的,到今天剛好四分之一世紀。97之後,特別是在這幾年的氣候裡,報紙還容忍我在專欄裡「大放闕詞」直到上周,想必是有人替我擋了很多風風雨雨,所以儘管今天要封筆了,我還是心懷感激。
二、 我讀理科出身,文字工作非我本能,書寫從來都十分吃力,不像莫札特作曲那麼量大質高。近幾年每周兩篇各四千字左右的文章,從構思、查找資料到成文,總得花我五個以上的工作天、每天起碼十三四個小時;遇上要出門遠行,更會事先選好日子,算準在舟車上可拿著平板揮指疾書的小時數,甚至搞清楚了能否在轉機空檔裡用機場的Wi-Fi把稿件送出,然後才訂旅票,所以絕少脫期。如是者多年,著實辛苦,所以,收到《信報》的停筆通知的時候,主要是覺得如釋重負。
三、 天下無不散的筵席。2004年我給特府中央政策組辭退,自我流放海外;07年,當時新的《信報》高層力邀我回巢當主筆,我考慮了幾個月,終於答應,但講明只做兩年。2010年初約滿離任,我到日本教學,承諾不定期替《信報》寫專欄。13年初,《信報》高層跟我說,希望我寫多些,我鑑於時局需要,答允了,還辭去日本的教席,專心寫作。同年夏天,《信報》一連串「大地震」,至去年年中,連MD也去職;同時,我也聽到我的專欄也快要抽起的說法。今年三月底,《信報》通知我,因為經營困難,給我的潤筆要一下子減少約六成,專欄則還可以繼續。我與《信報》榮辱與共許多年,對此完全不介意。上周五,總編輯以電郵告訴我:改版停欄。為什麼?
四、 佔運之後,我同情年輕人,在我的文章裡支持他們提出任何關於2047香港二次前途問題的主張。採取這個態度,連一些朋友也不諒解,其實我的出發點很簡單,就是在年輕人提出激進觀點之時,希望幫助抵擋來自政權的打壓和一些不盡公正的指摘。例如有些新興團體主張港獨,一旦遭到政權對付,危險不會止於失去參選權,更會涉及人身自由與安危。我為此苦思之後,抽象繼承了台灣政治運動裡的「法理台獨」概念,向主張港獨的朋友們提出「法理港獨」之說,即只在一般理解的現行香港法律制約和法治框架下提倡和宣傳港獨。此說所包含的運作空間,在未來三十年裡極可能都夠用,而且那樣提倡比較安全,政權較難找到藉口打壓倡議者、分化社運、分裂社會。我認為為免社運蒙受不必要的損失,不宜提倡港獨,要提倡的話,只能是「法理港獨」。
五、 「法理港獨」對倡議者比較安全而訊息所含的業力不減,結果只能導致政權更深度不安。介紹和分析這個概念的文章,上星期一在我的《信報》專欄刊出,明顯觸及了政權的一根脆弱底線。
六、 佔領後期,我向社運界提出「暴力邊沿論」,給暴力設一個不自觸的上限,是同一用意。社運人堅定而和平地逼近、踏進權力的底線,當權者不退讓就只有施暴,從而喪失管治的合法性,種下自身滅亡的種籽。這是一個與公民抗命同理的概念。社運人不可能提倡積極暴力,去盡也只能當政權暴力的積極受害者。今天,民主回歸及和理非非已無法繼續支撐整個社運,需要修正,「法理港獨」與「暴力邊沿論」就是兩條新的紅線,再要踰越必須是另一種情況之下 — 但願那種情況永遠不會出現!
七、 我不同意「言論自由已死」的一類說法。自由屬於人的本性需求,外力打壓,僅僅是增加了行使自由的代價;莊子早已對自由的這種本體存在作了充分論述。人性裡的其他正義因素,都是因為摻和了自由,成為了所謂的「氣」,燦爛流溢:「是氣所磅礡,凜冽萬古存;當其貫日月,生死安足論;地維賴以立,天柱位以尊;三綱實繫命,道義為之根。」活在暗色黃昏,依然侃侃地講人權、法治、民主這三綱,因為在我們的人性基因裡,自由在不息躁動、吶喊。
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於香港
2016年7月31日 星期日
2016年7月28日 星期四
練乙錚:悲觀佔上風:大陸經濟的兩個新陷阱
國人身處的險境真多,「中等收入陷阱」陰霾正濃,復有美菲等國在南海設局;前幾天,更聞北京央行的財經領導官員說,宏觀經濟也「局部」(指企業環節)掉進「流動性陷阱」了,那可不是鬧着玩的。
名堂古怪,難道陷阱也可以像東風導彈發射架那樣走來走去流動着的嗎?非也非也,此流動不同彼流動,而是金融經濟學術語liquidity一詞的一個甚為蹩腳的翻譯,比較達意的叫法應該就是「銀両」、「銀両陷阱」。那是經濟學大師凱恩斯先生發明的一個概念,用以說明一個經濟的GDP呈現L形或V形發展、好像藥石無靈之時,到底出了什麼問題,以致銀両(嚴肅一點叫「通貨」)也掉進了陷阱,整個宏觀經濟行不得也哥哥。
流動性陷阱
大家知道,凱恩斯有鑑於1929年美國經濟陷入曠日持久的「大蕭條」,奮而為書,寫出那部經典的《就業、利息與貨幣通論》。這部《通論》和愛恩斯坦的相對論一樣晦澀難懂,屬於「全世界只有兩個半人看得通」那個級別的東西;好在,經後人爬梳,搞清楚一些語意之後,發覺不僅不太難懂,還十分有趣。筆者今天解釋一下凱恩斯說的「流動性陷阱」的內情,並介紹「新凱恩斯主義者」如何演繹。對此,「支爆論者」(認為支那會發生內爆而一發不可收拾的人)不必過度解讀;大中華經濟自古以來,GDP停滯不前乃常有的事,但國家民族不曾因此而像瑪雅文明般蒸發消失,儘管導致改朝換代卻有可能。
按凱恩斯的想法,經濟衰退、蕭條,常常都是總需求不足引起的,而銅板的另一面,當然就是產能普遍過剩;但為什麼會如此失調——不是說,市場有自動調節機制的嗎?對的,不過這個機制能妥善運作,靠的是價格上落暢順,偶然生產多了,價格便下跌,刺激起更多需求,供需就擺平,反是亦然。但是……
這個機制,在關鍵的勞動力市場容易失靈;在西方,主要原因之一,是工會及一般支持受薪階級的輿論壓力相對過大,工資(勞動力的價格)易升難跌,如此單向調節容易失靈的話,結果便是一旦出現不景氣生產過剩,貨品的名義價格固然下跌,但名義工資企硬,那麼實質工資便上升,導致勞動力市場出現反調節!結果,資本家裁員,失業大軍出現,社會購買力下降,不景氣加劇,再來一個惡性循環,經濟便會進入蕭條。
黨企:過剩產能難以消除
上述是就市場經濟的情況而言。換作是像大陸那種黨領導的半指令經濟,過剩產能難消化的原因不一樣,不是工會勢力太大,而是黨需要一個不斷「做大做強」的黨企環節,以享有對經濟命脈的掌控權。大陸的稅收工作很難做,政府開支只佔GDP的10%,比美國的17%低得多,所以要拚老命保住黨企才能發號施令(不如此,也就無法安插三妻四妾的黨爺的那種「產能過剩」製造出來的正庶官二三四五代!)。
就舉鋼鐵工業為例,成品價格下跌了,企業不能減產裁員,因為要維穩;工廠更不能關門大吉,不然書記吃什麼?於是大家見到鋼鐵產量反而逆勢上升,因為超產了的東西還可以拿到「一帶一路」上去報銷。據報道,又一條資助坦桑尼亞的鐵路馬上要開工了。
生產過剩怎辦呢?凱恩斯開出兩條藥方,目的都是刺激總需求(包括商界投資需求、私人消費需求、政府開支需求)。一條藥方是央行帶頭減息,息口跌了,企業借貸投資者增加,私人大件耐用品如汽車房子的購買增加;另一條藥方便是由政府直接多使錢,人為地增加政府開支需求。如此,三大需求都上去了,社會總需求不足的問題焉能不解決?
上述第一條藥方叫「貨幣政策」,第二條叫「財政政策」。問題在於貨幣政策有時而窮:息口降到零了,投資和消費都無反應怎麼辦?負利率。利率都負了(如日本),也是無起色怎麼辦?不再管利息,央行狂印鈔,以之狂賣市場上的資產(不是像以前那樣光回購政府已發行的債券,讓新印鈔票流入市場,而是進一步也買私企的債券和股票)。按道理,市面鈔票多了,價格按理會普遍上揚,企業的盈利前景改善,今天的投資便增加;消費品眼看要漲價了,今天不買明天更貴,今天的消費於是也增加。這個不管利率、只管發鈔的政策叫「量化寬鬆」(quantitative easing)。「量化」一詞,英文和中譯都甚為隱晦,不好意思把狂印鈔票之舉說白之故也。
元亨利貞,吉啦!不過,假若前景太灰暗,錢都到位了,而且還不斷滾滾而來,商界投資和私人消費依然無反應,政府「量寬」出來的銀両如泥牛入海,通脹 不僅無聲氣,有時好像還通縮了,真箇藥石無靈。錢,粵語俗稱「水」,正常狀態是會流動的,但是,掉進「陷阱」,流不動了,變成「止水」。這個情況,凱恩斯稱之作「流動性陷阱」(在大陸,新的鈔票主要不用作實業投資和私人消費的話,卻更多進入資產市場作炒賣,或者「出國」了;年來黨企不斷在海外收購外企,便 是流動性在大陸消失的原因之一)。
貨幣政策之所以可能如此,凱恩斯學派有一個講法,頗為傳神:一根繩子,用之拉物容易,要來推物,倒有點困難。那麼,到底如果經濟不幸掉進了一個流動性陷阱,貨幣政策真的不管用了嗎?
貨幣政策無以解困
2000年的時候,貝南奇還未當上美國聯儲局主席,次按風暴引致的環球金融危機還未發生;有一次,他給了一個演講,這樣說:「如果物價真的與貨幣發行了無關係,則貨幣發行當局可以(以無窮的印鈔權力)買起經濟裏的所有(有限的)資產和貨品;這樣的平衡當然不可能出現,所以到了某個階段,價格一定上 揚。這個道理是顯淺的。」按此,貝南奇續對一個想以流動性陷阱為論文題目的博士生說:「我必須提醒你,我是不信有流動性陷阱的。」
差不多同一時候,著名國際宏觀經濟學者Kenneth Rogoff這樣說:「沒有人可以懷疑日本央行決意讓通脹出現的話會遇到技術上的問題;比如說,如果她再發行現時貨幣發行總量的25%的日圓、買起約4% 市場上的國債,通脹期望一定上升。」事實上,後來日本央行把貨幣發行量增加了550%,買起了市場上30%的國債,但通脹依然接近零。
今年5月,兩位布朗大學經濟系的教授G. Eggertsson與K. Proulx發表了一個研究結果,他們用了一個以現實參數界定的新凱恩斯主義模型,嚴格探討流動性陷阱的存在理論,以及計算出如果一個「類流動性陷阱」出現了,央行要花多少彈藥才可把它消滅。他們得到的結果是:貝南奇的說法,儘管理論上不能否定,但要把一個出現了的類流動性陷阱消滅,央行須動用約等於10 倍GDP的銀両才勉強辦到。問題是,這種規模的央行行為,政治上不可能;因此,流動性陷阱實際上是可以存在的。於是,要好好對付,政府惟有兼用第二條藥方 ——由政府自己進行大規模投資和消費,即所謂使用財政政策【註1】。
財政政策:兩個難處
那麼,財政政策的效力又如何?本身的限制是什麼?財政政策的主要問題在於效率。比如在中國大陸,政府投資要見效快,不外是大興土木搞基建帶動生產 (投資教育也不外是建校舍,但蓋好了校舍,師資哪裏來?額外的師資是很長期的人力投資才能有的結果)。要帶動生產,就不能動用過剩的庫存,因為後者已是算 進了以往年份的GDP;於是,一決定要大搞基建,水泥、鋼鐵等最低效率最老舊企業又「翻生」,經濟轉型又淪為空談。
那麼,假如政府不投資或少投資,把錢直接給予民眾花費又如何?
一般的新凱恩斯主義模型都認為,消費增幅有固定的長遠均衡值c,是目前(今年)消費增幅Co和往後(明年以至n年後)消費增幅Cn的一個加權平均, 粗略可表示為c = a.Co + b.Cn,其中a和b是權值,為簡單起見,設a = 1,則方程可改寫為Co = c - b.Cn,也就是說,要今年的消費率提高的話,往後的消費率便得減少。這正是不少大陸和海外論者說的,要拚命提高近期經濟增幅,代價是將來的經濟表現要打 折扣;天下無白吃的飯。這個說法背後的道理是,短期而言,消費和投資是零和的;今天多消費,投資減少,不能擴大生產,明天的消費就受影響。所以,政府大規 模增加民間消費,有不同的壞處,於事無補。搞經濟不是可以胡來的。
可以說,新凱恩斯學派面對流動性陷阱或類流動性陷阱的出現和對策,結論都是比較悲觀的。反而,與新凱恩斯學派對立的新古典學派比較樂觀,例如芝加哥 大學的John Cochrane就認為,即使是用同一個新凱恩斯主義的模型,觀看其所產生的不同的均衡狀態,便可知道就算有類流動性陷阱初步出現了,模型本身的動態特性 也不一定指向陷阱,只不過新凱恩斯學派認為有效的政策,在這些不甚悲觀的均衡裏,都沒有什麼功效可言【註2】!
不過,討論大陸經濟危機也許不單純在於研究流動性陷阱本身,甚至不在於關注會否出現「硬着陸」;大家留意到,日本陷入20多年的經濟發展停滯,但是 過程裏沒有出現過金融危機,銀行也未發生過擠提。北京大學光華經濟研究中心的Michael Pettis便認為,上述兩派對經濟危機的分析,都忽視了過度借貸帶來的問題。的確,借貸主要是金融學或企業會計學的概念,經濟學家的模型裏,往往忽略不 提。借貸有什麼問題呢?
還有:信貸增長陷阱
Pettis認為,大陸經濟的增長過度依賴信貸,以致兩者產生了結構性關係:要維持目前的投資和GDP增幅在某一固定水平,信貸必須增加得愈來愈 快。金融風暴以前幾年,1元的信貸增長可帶來1元的GDP增幅,但到了今年,6元的信貸增幅才可以帶來1元的GDP增幅了。去年,他的計算結果顯示,要維 持6%至7%的GDP增幅,信貸增幅須在12%至14%之間;但今年的數字是,要維持同一個GDP增幅,信貸增幅須達15%至17%;明年,更有可能是 20%。
這樣的話,3年之後,大陸的全社會信貸總量將達到GDP的300%;6年之後達到400%。去年的這個比例數字(250%)已經「超美」,但美國這 幾年卻是不斷去槓桿化。反過來說,如果大陸經濟不依賴信貸加速增長的話,其GDP增幅應該是在2%至3%之間。不過,已經誇下海口,北京想「慢一點、好一 點」,政治上已經不可能;但現在不放慢,將來卻會被迫更慢【註3】。
試想,如果一個企業的利潤愈來愈大的一部分是要用來繳付利息的話,這個企業如何有誘因去運作?更如果,保持現有投資率要靠愈來愈高的信貸率,這個投資率如何維持下去?有利潤的企業也如此,虧本的黨企又如何?
看來,大陸經濟除了遇上流動性陷阱,還愈來愈接近一個信貸增長陷阱。經濟模式固然出問題,造就這個經濟模式背後的政治模式,問題卻可能更根本。
練乙錚_特約評論員
註1:布朗大學G. Eggertsson與K. Proulx的論文可從這個連結免費下載:http://www.nber.org/papers/w22243.pdf。
註2:芝大John Cochrane的論文免費下載連結在這裏:http://www.nber.org/papers/w19476.pdf。
註3:北大光華經濟研究中心Michael Pettis的文章在他自己的網站上:http://blog.mpettis.com/2016/06/ ... th-of-chinese-debt/。
名堂古怪,難道陷阱也可以像東風導彈發射架那樣走來走去流動着的嗎?非也非也,此流動不同彼流動,而是金融經濟學術語liquidity一詞的一個甚為蹩腳的翻譯,比較達意的叫法應該就是「銀両」、「銀両陷阱」。那是經濟學大師凱恩斯先生發明的一個概念,用以說明一個經濟的GDP呈現L形或V形發展、好像藥石無靈之時,到底出了什麼問題,以致銀両(嚴肅一點叫「通貨」)也掉進了陷阱,整個宏觀經濟行不得也哥哥。
流動性陷阱
大家知道,凱恩斯有鑑於1929年美國經濟陷入曠日持久的「大蕭條」,奮而為書,寫出那部經典的《就業、利息與貨幣通論》。這部《通論》和愛恩斯坦的相對論一樣晦澀難懂,屬於「全世界只有兩個半人看得通」那個級別的東西;好在,經後人爬梳,搞清楚一些語意之後,發覺不僅不太難懂,還十分有趣。筆者今天解釋一下凱恩斯說的「流動性陷阱」的內情,並介紹「新凱恩斯主義者」如何演繹。對此,「支爆論者」(認為支那會發生內爆而一發不可收拾的人)不必過度解讀;大中華經濟自古以來,GDP停滯不前乃常有的事,但國家民族不曾因此而像瑪雅文明般蒸發消失,儘管導致改朝換代卻有可能。
按凱恩斯的想法,經濟衰退、蕭條,常常都是總需求不足引起的,而銅板的另一面,當然就是產能普遍過剩;但為什麼會如此失調——不是說,市場有自動調節機制的嗎?對的,不過這個機制能妥善運作,靠的是價格上落暢順,偶然生產多了,價格便下跌,刺激起更多需求,供需就擺平,反是亦然。但是……
這個機制,在關鍵的勞動力市場容易失靈;在西方,主要原因之一,是工會及一般支持受薪階級的輿論壓力相對過大,工資(勞動力的價格)易升難跌,如此單向調節容易失靈的話,結果便是一旦出現不景氣生產過剩,貨品的名義價格固然下跌,但名義工資企硬,那麼實質工資便上升,導致勞動力市場出現反調節!結果,資本家裁員,失業大軍出現,社會購買力下降,不景氣加劇,再來一個惡性循環,經濟便會進入蕭條。
黨企:過剩產能難以消除
上述是就市場經濟的情況而言。換作是像大陸那種黨領導的半指令經濟,過剩產能難消化的原因不一樣,不是工會勢力太大,而是黨需要一個不斷「做大做強」的黨企環節,以享有對經濟命脈的掌控權。大陸的稅收工作很難做,政府開支只佔GDP的10%,比美國的17%低得多,所以要拚老命保住黨企才能發號施令(不如此,也就無法安插三妻四妾的黨爺的那種「產能過剩」製造出來的正庶官二三四五代!)。
就舉鋼鐵工業為例,成品價格下跌了,企業不能減產裁員,因為要維穩;工廠更不能關門大吉,不然書記吃什麼?於是大家見到鋼鐵產量反而逆勢上升,因為超產了的東西還可以拿到「一帶一路」上去報銷。據報道,又一條資助坦桑尼亞的鐵路馬上要開工了。
生產過剩怎辦呢?凱恩斯開出兩條藥方,目的都是刺激總需求(包括商界投資需求、私人消費需求、政府開支需求)。一條藥方是央行帶頭減息,息口跌了,企業借貸投資者增加,私人大件耐用品如汽車房子的購買增加;另一條藥方便是由政府直接多使錢,人為地增加政府開支需求。如此,三大需求都上去了,社會總需求不足的問題焉能不解決?
上述第一條藥方叫「貨幣政策」,第二條叫「財政政策」。問題在於貨幣政策有時而窮:息口降到零了,投資和消費都無反應怎麼辦?負利率。利率都負了(如日本),也是無起色怎麼辦?不再管利息,央行狂印鈔,以之狂賣市場上的資產(不是像以前那樣光回購政府已發行的債券,讓新印鈔票流入市場,而是進一步也買私企的債券和股票)。按道理,市面鈔票多了,價格按理會普遍上揚,企業的盈利前景改善,今天的投資便增加;消費品眼看要漲價了,今天不買明天更貴,今天的消費於是也增加。這個不管利率、只管發鈔的政策叫「量化寬鬆」(quantitative easing)。「量化」一詞,英文和中譯都甚為隱晦,不好意思把狂印鈔票之舉說白之故也。
元亨利貞,吉啦!不過,假若前景太灰暗,錢都到位了,而且還不斷滾滾而來,商界投資和私人消費依然無反應,政府「量寬」出來的銀両如泥牛入海,通脹 不僅無聲氣,有時好像還通縮了,真箇藥石無靈。錢,粵語俗稱「水」,正常狀態是會流動的,但是,掉進「陷阱」,流不動了,變成「止水」。這個情況,凱恩斯稱之作「流動性陷阱」(在大陸,新的鈔票主要不用作實業投資和私人消費的話,卻更多進入資產市場作炒賣,或者「出國」了;年來黨企不斷在海外收購外企,便 是流動性在大陸消失的原因之一)。
貨幣政策之所以可能如此,凱恩斯學派有一個講法,頗為傳神:一根繩子,用之拉物容易,要來推物,倒有點困難。那麼,到底如果經濟不幸掉進了一個流動性陷阱,貨幣政策真的不管用了嗎?
貨幣政策無以解困
2000年的時候,貝南奇還未當上美國聯儲局主席,次按風暴引致的環球金融危機還未發生;有一次,他給了一個演講,這樣說:「如果物價真的與貨幣發行了無關係,則貨幣發行當局可以(以無窮的印鈔權力)買起經濟裏的所有(有限的)資產和貨品;這樣的平衡當然不可能出現,所以到了某個階段,價格一定上 揚。這個道理是顯淺的。」按此,貝南奇續對一個想以流動性陷阱為論文題目的博士生說:「我必須提醒你,我是不信有流動性陷阱的。」
差不多同一時候,著名國際宏觀經濟學者Kenneth Rogoff這樣說:「沒有人可以懷疑日本央行決意讓通脹出現的話會遇到技術上的問題;比如說,如果她再發行現時貨幣發行總量的25%的日圓、買起約4% 市場上的國債,通脹期望一定上升。」事實上,後來日本央行把貨幣發行量增加了550%,買起了市場上30%的國債,但通脹依然接近零。
今年5月,兩位布朗大學經濟系的教授G. Eggertsson與K. Proulx發表了一個研究結果,他們用了一個以現實參數界定的新凱恩斯主義模型,嚴格探討流動性陷阱的存在理論,以及計算出如果一個「類流動性陷阱」出現了,央行要花多少彈藥才可把它消滅。他們得到的結果是:貝南奇的說法,儘管理論上不能否定,但要把一個出現了的類流動性陷阱消滅,央行須動用約等於10 倍GDP的銀両才勉強辦到。問題是,這種規模的央行行為,政治上不可能;因此,流動性陷阱實際上是可以存在的。於是,要好好對付,政府惟有兼用第二條藥方 ——由政府自己進行大規模投資和消費,即所謂使用財政政策【註1】。
財政政策:兩個難處
那麼,財政政策的效力又如何?本身的限制是什麼?財政政策的主要問題在於效率。比如在中國大陸,政府投資要見效快,不外是大興土木搞基建帶動生產 (投資教育也不外是建校舍,但蓋好了校舍,師資哪裏來?額外的師資是很長期的人力投資才能有的結果)。要帶動生產,就不能動用過剩的庫存,因為後者已是算 進了以往年份的GDP;於是,一決定要大搞基建,水泥、鋼鐵等最低效率最老舊企業又「翻生」,經濟轉型又淪為空談。
那麼,假如政府不投資或少投資,把錢直接給予民眾花費又如何?
一般的新凱恩斯主義模型都認為,消費增幅有固定的長遠均衡值c,是目前(今年)消費增幅Co和往後(明年以至n年後)消費增幅Cn的一個加權平均, 粗略可表示為c = a.Co + b.Cn,其中a和b是權值,為簡單起見,設a = 1,則方程可改寫為Co = c - b.Cn,也就是說,要今年的消費率提高的話,往後的消費率便得減少。這正是不少大陸和海外論者說的,要拚命提高近期經濟增幅,代價是將來的經濟表現要打 折扣;天下無白吃的飯。這個說法背後的道理是,短期而言,消費和投資是零和的;今天多消費,投資減少,不能擴大生產,明天的消費就受影響。所以,政府大規 模增加民間消費,有不同的壞處,於事無補。搞經濟不是可以胡來的。
可以說,新凱恩斯學派面對流動性陷阱或類流動性陷阱的出現和對策,結論都是比較悲觀的。反而,與新凱恩斯學派對立的新古典學派比較樂觀,例如芝加哥 大學的John Cochrane就認為,即使是用同一個新凱恩斯主義的模型,觀看其所產生的不同的均衡狀態,便可知道就算有類流動性陷阱初步出現了,模型本身的動態特性 也不一定指向陷阱,只不過新凱恩斯學派認為有效的政策,在這些不甚悲觀的均衡裏,都沒有什麼功效可言【註2】!
不過,討論大陸經濟危機也許不單純在於研究流動性陷阱本身,甚至不在於關注會否出現「硬着陸」;大家留意到,日本陷入20多年的經濟發展停滯,但是 過程裏沒有出現過金融危機,銀行也未發生過擠提。北京大學光華經濟研究中心的Michael Pettis便認為,上述兩派對經濟危機的分析,都忽視了過度借貸帶來的問題。的確,借貸主要是金融學或企業會計學的概念,經濟學家的模型裏,往往忽略不 提。借貸有什麼問題呢?
還有:信貸增長陷阱
Pettis認為,大陸經濟的增長過度依賴信貸,以致兩者產生了結構性關係:要維持目前的投資和GDP增幅在某一固定水平,信貸必須增加得愈來愈 快。金融風暴以前幾年,1元的信貸增長可帶來1元的GDP增幅,但到了今年,6元的信貸增幅才可以帶來1元的GDP增幅了。去年,他的計算結果顯示,要維 持6%至7%的GDP增幅,信貸增幅須在12%至14%之間;但今年的數字是,要維持同一個GDP增幅,信貸增幅須達15%至17%;明年,更有可能是 20%。
這樣的話,3年之後,大陸的全社會信貸總量將達到GDP的300%;6年之後達到400%。去年的這個比例數字(250%)已經「超美」,但美國這 幾年卻是不斷去槓桿化。反過來說,如果大陸經濟不依賴信貸加速增長的話,其GDP增幅應該是在2%至3%之間。不過,已經誇下海口,北京想「慢一點、好一 點」,政治上已經不可能;但現在不放慢,將來卻會被迫更慢【註3】。
試想,如果一個企業的利潤愈來愈大的一部分是要用來繳付利息的話,這個企業如何有誘因去運作?更如果,保持現有投資率要靠愈來愈高的信貸率,這個投資率如何維持下去?有利潤的企業也如此,虧本的黨企又如何?
看來,大陸經濟除了遇上流動性陷阱,還愈來愈接近一個信貸增長陷阱。經濟模式固然出問題,造就這個經濟模式背後的政治模式,問題卻可能更根本。
練乙錚_特約評論員
註1:布朗大學G. Eggertsson與K. Proulx的論文可從這個連結免費下載:http://www.nber.org/papers/w22243.pdf。
註2:芝大John Cochrane的論文免費下載連結在這裏:http://www.nber.org/papers/w19476.pdf。
註3:北大光華經濟研究中心Michael Pettis的文章在他自己的網站上:http://blog.mpettis.com/2016/06/ ... th-of-chinese-debt/。
2016年7月25日 星期一
練乙錚:全城聚焦港獨 雞蛋滲進高牆
梁天琦等一代佔運人參選立會,西環押着特府發功,由選管會出面要求參選人簽署「反獨確認書」,力阻本民前及一眾離心主義問政團體透過取得選票入局。這一招看似凌厲進取,實質上卻是一種守勢:兵臨城下,一股「理應」不成氣候的政治力量已然逼得政權採取前所未有的防禦措施,試圖使出法外(extra legal)手段直接剔除對手。士急馬行田,未嘗不可以止住這一波分離主義攻勢,但是由於手法太卑劣,高牆就算擋得住雞蛋,人心也會逐漸偏向雞蛋那邊;「五十年不變」之後,人們會記得港獨是怎樣煉成的。
法外打壓v法理港獨
香港獨立的主張,不可能在《基本法》生效的情況之下成為事實,這點是無可置疑的;不必勞煩解放軍動武制止,絕大多數重視法治的香港人,也會因為「獨立」在現行體制之下沒有清晰法理基礎而不予支持。反過來說,假若香港像蘇格蘭那樣,有一條合法通往獨立之路的話,搞一次正式的公投,Hexit的支持者絕對不會少;便是各色中華主義人,很多也會認為一個獨立的「中華香港」,優於一個中門大開日漸與「一國」融合的「兩制」。因此,香港今天的「獨」與「不獨」,不賴於情與理,而只繫於一個「法」字。
這就是為什麼迄今為止的所有分離主義思想——無論歸英派、歸台派、城邦派、永續派、自決派、獨立派,說法或是直指2047,或是以修改《基本法》為前提——貿然尋求馬上脫離現有框架、今天明天就另起爐灶割地分治的具體主張,根本上不存在。香港眾志的黃之鋒、羅冠聰等人談的是「2047二次前途問題公投」;自決派當中傾向獨立的年輕人如游蕙禎、梁天琦等,強調的是香港人「法律上都有討論2047後香港前途的自由」。由此可見,法理上而言,上述各派的自決言論和分離主義主張,是與擁護現存《基本法》及効忠今天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要求沒有牴觸的【註1】。
上述兩種合法的、有清楚界定的先決條件或前提的獨立主張,我們不妨稱之為「法理港獨」。法理港獨除了合法,更重要的是對現政權(包括特區和北京政權)都沒有即時的危害性,因為所主張的獨立行為,都是在2047年及後、或者是《基本法》作了充分修改之後的事,劉兆佳等人指他們危害「國家安全」,無疑是三分顏色上大紅。
當然,適合作為法理港獨先決條件的,不止上述兩個,筆者就曾經指出其他四個,包括:一、「國祚盡時的港獨」:類似清末的各省獨立、聯省自治,或網上說的「支爆港獨」——支那內爆時的港獨(後者太不給北京顏面,不是好叫法);二、「雙贏港獨」:這裏的先決條件是設計出一種北京也會受益且欣然接受的港獨(那無疑很困難,但政治就是「不可能的藝術」,況且凡人皆理性,遠禍害而趨利益);三、「研究型港獨」:以嚴格的學術態度正反面研究和論述港獨;四、 「『要項違約』之下的港獨」:《基本法》是北京和港人之間的一個契約,北京若在重要事項上違約,整個契約便失效,實踐港獨於是不違法(這是「你不仁、我不義」情況下的港獨,最為不理想)【註2】。
綜合而言,與提倡並實踐馬上的、無條件的可能違法的港獨不同,上述六種情況/先決條件底下的港獨,都不違法(或者無法可違);闡釋乃至鼓吹這六種條件港獨,當然也是合法的。這就是法理港獨的要義。法理港獨的嚴格實踐者如果被當局起訴,打官司一定贏,那是簡單邏輯,除非香港連司法制度也整個給河蟹了。
由於法理港獨是合法的,既清晰且文明,當局如果要打壓,用的惟有是骯髒的法外打壓。如果特府透過選管會搞參選確認書,企圖篩走主張法理港獨的參選人的話,就是一種典型的法外打壓了。《基本法》如同所有文明世界的憲法一樣,都包含完備的修改辦法,這意味《基本法》條文不一定是永恒真理,任何原則章節字眼,在某些情況底下都是可以修改的,反對現存的某些部分並提出修改意見,本身並不違法。有些官員(包括林鄭月娥)以為拿「大是大非」為幌子,便可以繞過法治,把一些合法的行為說成非法,那是對法治的粗暴破壞。大家記得,大陸搞「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過程中數不清的反人類暴行,都是在「大是大非」的幌子、棍子之下發生的。
法治就是法治,之下的是與非,哪有聽說過因為官員說是大,便小也變大,說小,便大也變小,非變成是、是變成非的呢?法理港獨很普通、很卑微,不誇張更不囂張,不過是一種合法的言論和行為而已;如果有人因為實踐了而遭受權力打壓,這只能證明權力不義。
有人會問:在香港談法理港獨,不是跟民進黨在台灣搞「法理台獨」一樣嗎?不是的。法理台獨是在符合台灣的中華民國憲法的規條(包括修憲規條)之下進 行的台獨,與大陸的憲法必然有牴觸,是一種兩個憲法之間的矛盾,大陸為此而大動肝火甚至大動干戈,雖然是壞事,但從大陸本身的憲法觀點看,起碼還是「講得通」的。但是,上面說的法理港獨,卻完全符合「一國」之下的有關法律(《基本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制定的法律,也是適用於香港的唯一一套中國法律),不是 兩套憲法之間的對抗,所包含的、提倡的內容,任何港人都可以反對或支持,不存在權力打壓的空間,如同有人提議修訂「同志平權婚姻法」一樣,儘管有人聽了火冒千丈要口誅筆伐,卻是完全受法律保護的;北京要打壓法理港獨,本身就違反了自己的法律。在這個關鍵之處,法理港獨與法理台獨迥然有異!
港人愛國:實況還是誤解?
為什麼九七之後十多二十年之際,香港出現一股分離主義思潮,起初不少人還認為是微不足道不成氣候的,但沒幾年就表現了強大的生命力,以致當權者不得不冒着公然違反法治的指摘而揮大棍打擊之,欲置之死地而後快?坊間對此有兩個解釋,一個是官方的,一個是傳統泛民的。
官方的最一般公開說法,認為大多數港人是「愛國的」,不穩定因素如分離主義思潮在香港蔓延,是美英等敵國為抑制中國崛起,收買一小撮壞分子誤導大多 數不明真相的市民的結果。其真正的、半公開的想法,則與此有一個分別,說的是:大多數港人的「殖民奴性」很重,基本上心底裏不愛國、未回歸,所以外國勢力才有機可乘(按後者思路,香港的人心問題主要不能靠宣傳教育去解決,而必須有其他兩手準備,一是防範於未然,一是在關鍵時刻下重手,違法與動武亦在所不 惜)。
傳統泛民的說法,則認為大多數港人在不同程度、某種意義而言都是愛國的,發展到今天的這個田地,乃是三任特區政府多行不義、加上北京愈來愈肆意破壞「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承諾的結果(按這個思路,只要京港統治集團痛改前非,香港還是可以回到愛國正路上的)。
兩個說法都包含若干錯誤的元素。不過,關於港人到底有多「愛國」,北京那真正的、半公開的想法,筆者認為比傳統泛民的估計更接近真實。舉一個新鮮熱辣的事例,或可作為旁徵。
1970年,日中戰爭完結後的第25年,中日之間發生了釣魚台主權衝突,在美歐引起了保衞釣魚台運動,影響了香港,直接帶動了1970-76年之間 的以「認中關社」為旗幟的香港學運。這個首先在美歐各國的港、台留學生當中興起的愛國運動,的確有點波瀾壯闊的氣勢,但是論人數比例,整個運動不過是佔了當時當地的華人裏的極少數,儘管它造就了一批真正的愛國者,其中有些今天還在社運的崗位上扮演中流砥柱的角色。筆者記得,當時的一個估計是,參與運動的北 美華人留學生和學者,只佔總人數的0.5-1%。
相比,本月12日,中國(就包括台灣罷)幾乎輸掉了整個南海上的主權,350萬平方公里的中國「歷史性海域」頓時成為外國戰艦可以自由巡航的公海,島嶼和礁石周圍的海權忽然消失了99%,損失比釣魚台事件中失去的大不知多少萬倍。當年保釣運動的一個矛頭,直指當時的中華民國外交部長周書楷,駐美大使沈劍虹更成為保釣示威者的眾矢之的。可是,南海仲裁之後,海內外的香港人儘管消息很靈通,有互聯網的關係,知道南海內情的人比當年知道釣魚台的恐怕多得 多,但無論運動中人還是一般市民,這次卻絕大多數渾然無覺。對領土領海的態度,應該是不受政黨政治影響的,但這次因文化歷史山川河嶽等最根本因素而愛國的香港人,看來不多。或者,應該有另一種論述。
法外打壓v法理港獨
香港獨立的主張,不可能在《基本法》生效的情況之下成為事實,這點是無可置疑的;不必勞煩解放軍動武制止,絕大多數重視法治的香港人,也會因為「獨立」在現行體制之下沒有清晰法理基礎而不予支持。反過來說,假若香港像蘇格蘭那樣,有一條合法通往獨立之路的話,搞一次正式的公投,Hexit的支持者絕對不會少;便是各色中華主義人,很多也會認為一個獨立的「中華香港」,優於一個中門大開日漸與「一國」融合的「兩制」。因此,香港今天的「獨」與「不獨」,不賴於情與理,而只繫於一個「法」字。
這就是為什麼迄今為止的所有分離主義思想——無論歸英派、歸台派、城邦派、永續派、自決派、獨立派,說法或是直指2047,或是以修改《基本法》為前提——貿然尋求馬上脫離現有框架、今天明天就另起爐灶割地分治的具體主張,根本上不存在。香港眾志的黃之鋒、羅冠聰等人談的是「2047二次前途問題公投」;自決派當中傾向獨立的年輕人如游蕙禎、梁天琦等,強調的是香港人「法律上都有討論2047後香港前途的自由」。由此可見,法理上而言,上述各派的自決言論和分離主義主張,是與擁護現存《基本法》及効忠今天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要求沒有牴觸的【註1】。
上述兩種合法的、有清楚界定的先決條件或前提的獨立主張,我們不妨稱之為「法理港獨」。法理港獨除了合法,更重要的是對現政權(包括特區和北京政權)都沒有即時的危害性,因為所主張的獨立行為,都是在2047年及後、或者是《基本法》作了充分修改之後的事,劉兆佳等人指他們危害「國家安全」,無疑是三分顏色上大紅。
當然,適合作為法理港獨先決條件的,不止上述兩個,筆者就曾經指出其他四個,包括:一、「國祚盡時的港獨」:類似清末的各省獨立、聯省自治,或網上說的「支爆港獨」——支那內爆時的港獨(後者太不給北京顏面,不是好叫法);二、「雙贏港獨」:這裏的先決條件是設計出一種北京也會受益且欣然接受的港獨(那無疑很困難,但政治就是「不可能的藝術」,況且凡人皆理性,遠禍害而趨利益);三、「研究型港獨」:以嚴格的學術態度正反面研究和論述港獨;四、 「『要項違約』之下的港獨」:《基本法》是北京和港人之間的一個契約,北京若在重要事項上違約,整個契約便失效,實踐港獨於是不違法(這是「你不仁、我不義」情況下的港獨,最為不理想)【註2】。
綜合而言,與提倡並實踐馬上的、無條件的可能違法的港獨不同,上述六種情況/先決條件底下的港獨,都不違法(或者無法可違);闡釋乃至鼓吹這六種條件港獨,當然也是合法的。這就是法理港獨的要義。法理港獨的嚴格實踐者如果被當局起訴,打官司一定贏,那是簡單邏輯,除非香港連司法制度也整個給河蟹了。
由於法理港獨是合法的,既清晰且文明,當局如果要打壓,用的惟有是骯髒的法外打壓。如果特府透過選管會搞參選確認書,企圖篩走主張法理港獨的參選人的話,就是一種典型的法外打壓了。《基本法》如同所有文明世界的憲法一樣,都包含完備的修改辦法,這意味《基本法》條文不一定是永恒真理,任何原則章節字眼,在某些情況底下都是可以修改的,反對現存的某些部分並提出修改意見,本身並不違法。有些官員(包括林鄭月娥)以為拿「大是大非」為幌子,便可以繞過法治,把一些合法的行為說成非法,那是對法治的粗暴破壞。大家記得,大陸搞「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過程中數不清的反人類暴行,都是在「大是大非」的幌子、棍子之下發生的。
法治就是法治,之下的是與非,哪有聽說過因為官員說是大,便小也變大,說小,便大也變小,非變成是、是變成非的呢?法理港獨很普通、很卑微,不誇張更不囂張,不過是一種合法的言論和行為而已;如果有人因為實踐了而遭受權力打壓,這只能證明權力不義。
有人會問:在香港談法理港獨,不是跟民進黨在台灣搞「法理台獨」一樣嗎?不是的。法理台獨是在符合台灣的中華民國憲法的規條(包括修憲規條)之下進 行的台獨,與大陸的憲法必然有牴觸,是一種兩個憲法之間的矛盾,大陸為此而大動肝火甚至大動干戈,雖然是壞事,但從大陸本身的憲法觀點看,起碼還是「講得通」的。但是,上面說的法理港獨,卻完全符合「一國」之下的有關法律(《基本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制定的法律,也是適用於香港的唯一一套中國法律),不是 兩套憲法之間的對抗,所包含的、提倡的內容,任何港人都可以反對或支持,不存在權力打壓的空間,如同有人提議修訂「同志平權婚姻法」一樣,儘管有人聽了火冒千丈要口誅筆伐,卻是完全受法律保護的;北京要打壓法理港獨,本身就違反了自己的法律。在這個關鍵之處,法理港獨與法理台獨迥然有異!
港人愛國:實況還是誤解?
為什麼九七之後十多二十年之際,香港出現一股分離主義思潮,起初不少人還認為是微不足道不成氣候的,但沒幾年就表現了強大的生命力,以致當權者不得不冒着公然違反法治的指摘而揮大棍打擊之,欲置之死地而後快?坊間對此有兩個解釋,一個是官方的,一個是傳統泛民的。
官方的最一般公開說法,認為大多數港人是「愛國的」,不穩定因素如分離主義思潮在香港蔓延,是美英等敵國為抑制中國崛起,收買一小撮壞分子誤導大多 數不明真相的市民的結果。其真正的、半公開的想法,則與此有一個分別,說的是:大多數港人的「殖民奴性」很重,基本上心底裏不愛國、未回歸,所以外國勢力才有機可乘(按後者思路,香港的人心問題主要不能靠宣傳教育去解決,而必須有其他兩手準備,一是防範於未然,一是在關鍵時刻下重手,違法與動武亦在所不 惜)。
傳統泛民的說法,則認為大多數港人在不同程度、某種意義而言都是愛國的,發展到今天的這個田地,乃是三任特區政府多行不義、加上北京愈來愈肆意破壞「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承諾的結果(按這個思路,只要京港統治集團痛改前非,香港還是可以回到愛國正路上的)。
兩個說法都包含若干錯誤的元素。不過,關於港人到底有多「愛國」,北京那真正的、半公開的想法,筆者認為比傳統泛民的估計更接近真實。舉一個新鮮熱辣的事例,或可作為旁徵。
1970年,日中戰爭完結後的第25年,中日之間發生了釣魚台主權衝突,在美歐引起了保衞釣魚台運動,影響了香港,直接帶動了1970-76年之間 的以「認中關社」為旗幟的香港學運。這個首先在美歐各國的港、台留學生當中興起的愛國運動,的確有點波瀾壯闊的氣勢,但是論人數比例,整個運動不過是佔了當時當地的華人裏的極少數,儘管它造就了一批真正的愛國者,其中有些今天還在社運的崗位上扮演中流砥柱的角色。筆者記得,當時的一個估計是,參與運動的北 美華人留學生和學者,只佔總人數的0.5-1%。
相比,本月12日,中國(就包括台灣罷)幾乎輸掉了整個南海上的主權,350萬平方公里的中國「歷史性海域」頓時成為外國戰艦可以自由巡航的公海,島嶼和礁石周圍的海權忽然消失了99%,損失比釣魚台事件中失去的大不知多少萬倍。當年保釣運動的一個矛頭,直指當時的中華民國外交部長周書楷,駐美大使沈劍虹更成為保釣示威者的眾矢之的。可是,南海仲裁之後,海內外的香港人儘管消息很靈通,有互聯網的關係,知道南海內情的人比當年知道釣魚台的恐怕多得 多,但無論運動中人還是一般市民,這次卻絕大多數渾然無覺。對領土領海的態度,應該是不受政黨政治影響的,但這次因文化歷史山川河嶽等最根本因素而愛國的香港人,看來不多。或者,應該有另一種論述。
愛國心力的諧振子模型
自古以來,在香港這片土地上的島民邊民,根本就是對中原發生的事不太有興趣的旁觀者;滿清的統治並不見得對他們很有益,割讓給英國之後,雖然淪為二
等人,但在大清統治之下,不是滿族的,不都是二等人嗎?何況英治之下還有各種實際好處。不過,後來的幾件歷史大事,的確增強了香港人的愛國心,這包括抗日
戰爭香港淪陷,1949年、62年、70年代幾批大陸人的南來,八九天安門事件,還有零零星星的比較小的事件例如零八京奧、汶川地震等,都帶動了港人的愛
國熱情。但是,這些事件的震盪一過去,幾個半衰期之後,影響便歸零,香港人的那份旁觀者愛國感,回復到原來甚低的長期歷史水平。這樣看歷史,當然是用了古
典力學裏的「受隨機外力所驅的阻尼諧振子模型」(stochastically
driven damped harmonic oscillator model)。
歸根究柢,島民邊民更關心的,好歹是自己的那份生活方式、風俗和宗教信仰。這不僅是原住民、蜑家人如此,便是不少南來人,一兩代之後便急速同化,開始用島民邊民的眼光看自己看北方。這恐怕才是「自然獨」的歷史根源,比一般以為的久遠得多。
在古代,島民邊民的文化經濟不如中原人,對中原的態度尚且如此;到近代(特別是上世紀五十至九十年代),文化經濟發展水平剛好倒過來了,而且差距非
常大,那就更不消說。到了這十幾年,香港再次翻轉,這次主要是政治上的;本地人眼看要給落後的中原文化經濟人統治了,反響當然非常大。導致八九愛國震盪的
外力衰竭、香港人的愛國感回復到甚低的長期歷史水平之後,逼着與北方融合的外力遽然而至;香港這個以「久遠自然獨」為基調的諧振子於是產生強大的排拒、離
心運動,乃是自然不過,北方人卻大惑不解。
從模型的角度看,傳統泛民以個別事件例如八九民運期間百萬人上街推導出的「港人大多數愛國」的論述,很可能包含了一種偏差。那個運動裏的領導固然愛
國(應該是屬於保釣那一屆的),但群眾參與的意識和潛意識動機卻未必一致,甚至可能是相反的。至於京港當權派的看法,認為香港人基本上不愛國是對的,卻找
錯了主因,沒看到「久遠自然獨」的一面,誇大了英國殖民統治的奴化作用。
大陸「確認書」文化搬到香港
遠的不說,就看佔運以來港台演藝界裏頭發生的事。在香港,何韻詩、黃秋生等,因為同情社運,受到大陸的嚴重打壓,事業受影響。在台灣,周子瑜因「國
旗事件」受無情對待;近期更有戴立忍被指為台獨,失去電影合約。那些都是中共瞄準藝人的飯碗,要求他們在政治上就範,低頭効忠「祖國」。本周因立法會選舉
而出現的確認要求,則是赤裸裸的政治壓迫,再不需要什麼「賺中國人的錢、還在中國人的背上砍一刀」之類的說法(那到底是一個打壓「理由」),而是要打你就打你。
這些打壓,可能都有一定的阻嚇作用,產生一時的「成績」,但副作用卻往往意想不到。在台灣,大陸對藝人的打壓幫助民進黨在年初雙料選舉中大勝,獲得
了完全執政權。在香港,藝人本來並不政治性,他們的粉絲更絕少有什麼仇共傾向,很多卻都因為替自己的偶像感到不平而恨上共產黨、梁振英。這些影響,多少會
在9月的選舉中呈現,但更重要的,可能是更厲害地鼓動了港獨思潮。選管會出手「排獨」,不智地「確認」了港獨的廣泛存在。這是中共繼藏、疆、蒙、台之後,
要直接用政治權力打壓的第五獨,在祖國的周邊上,自我完成了一整個包圍圈。
練乙錚 特約評論員
2016年7月21日 星期四
練乙錚:外交辱命王毅應炒魷 生米成炊翻案倍艱難
南海仲裁案揭盅北京全輸,大陸官媒網民狂飆發罵,但就是沒人追究失敗原因,更無輿論要求問責。千人一面眾口一詞,聲稱整件事乃「美帝及其一夥設的局」,壞事既是敵人幹的,中國官員全無咎,自然也不必問什麼責。
這種想法,縱容無所事事敷衍塞責只懂誇誇其談文過飾非的外交部高層官員。如此心態作風,何可在國際上建立「新型大國關係」?事實上,這次國際仲裁全面失利,外交系統官僚辱命須負政治責任,要求王毅引咎辭職應是最低限度的懲處。
「四不」+「不問責」
世界上如果沒有美帝日寇澳鬼,沒人圍堵中國,東海南海波瀾不興,日子會是多麼好!不過,想深一層,卻又未必人人認為如此。天下太平的話,要偉光正來幹什麼?老馬早已說過,到了人類社會發展的最高階段,一切矛盾鬥爭都熄滅,國家機器就會消失,黨也不必存在。反過來說,現階段偉光正的存在有必要,因為歷史任務還未完成,世界上還有惡魔,仗未打完。具體而言,軍事乃外交的延續,中國需要對付美帝及其一夥,需要一個處一線的外交部運籌帷幄,某種情況底下處二線的國防部須頂上。先禮後兵,這是常識。
如果硝煙四起打仗了,自己的城池給人家攻陷了,而且是因為指揮官搞了個「葉名琛對策」加強版——有兵不用——所導致的,那麼這個國防部要不要負戰敗之責,部長要不要落台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同理,這次南海仲裁中國輸清光,就是因為外交部搞了一個慳水慳力零投入的「四不對策」,陣前退縮,名堂是「敵人不義,我不參與」。
那是很可笑的,世界上有「義」的敵人的嗎?國際仲裁就是明擺着的一場沒有硝煙的前哨戰,搞外交的人不應戰,結果中門大開,現在要直接勞煩國防部派飛機船艦出面。那是身處一線的外交部門不負責任不作為的結果。如此,外交部長要不要問責?
不過,中國是中國,問責的概念或是不存在,或是虛有其表十分微弱,官員幹部失責,免職不一定要,風頭火勢勉為其難須避一避的話,愈高級的其後復出就愈快,有的還戴罪升級。三鹿毒奶事件發生後,處分令還未下達,一些重要涉事者便安排調到別處晉升,下面的小人物有的判死刑,有的判無期;過了一陣子,那些須「豹隱」一時的大人物便一個一個復出,「又是一條漢子」【註1】。
中國人也許並不特別壞,官官相衞全世界都如此,只不過,在專制制度之下問題特別嚴重,而在中國的列寧主義式一黨專政底下,就更不用說,因為那種性質的黨便是一張分配全國利益的關係網;官員真正下台,只能是黨內大規模政治派系鬥爭輸掉了之後才見到的。
缺乏正當的問責機制,官場淤血難清除,這是中國政治難得修明的主因之一;外交部這次若無人頭落地,不會從錯誤中學習,以後的損失可能更大更多。
顢頇無能後果嚴重
諸多事實證明,北京在南海仲裁事上不作為,是大錯特錯,因為打國際官司,小國弱國打敗大國強國並不罕見,有理乏理到底有標準,公道不是只在「人心」。尼加拉瓜能夠在國際法庭(ICJ)平台打敗美國,毛里裘斯和孟加拉可以憑藉《聯合國海洋公法》打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的官司,在海洋權益問題上也分別贏了英國和印度;可見如果中國要是好好一拚,擊退菲律賓背後的強大支持者絕非不可能,便是整體輸了,也不至於14點爭議「全香」。所謂的「弱國 無外交」說,二次大戰以來起碼在國際司法平台上並非必然,何況北京根本就不認為自己是弱國。
然則為什麼輸了之後才侈言南海島礁「一點都不能少」,事前卻完全採取龜縮姿態,在人家的陣勢面前,「一寸也不敢爭」?
原因不外兩個,一是儘管自忖有「自古以來」的各種論述和史料支撐,其實也擔心證據並不充分,例如在「歷史權益」的問題上,很難證明中國對南海那麼多的島嶼和礁石一直行使「排他性擁有」,更難排除別的南海國家也有佔用九段線以內的海域和陸地的歷史證據【註2】。
一是自知在仲裁庭上刀來劍往之間,先例知識及抗辯技巧不如人,輸了便有無地自容的面子危機。怕輸結果卻全輸,為了自己的顏面,14點爭議「一點也爭不回」,外交部上演了一齣經典的「自我完成的理性期望平衡」。
現在的強國阿Q這樣說:輸了仲裁官司一點不打緊,大爺有的是拳頭。那是很愚昧而且不負責任的義和拳式說法。無端失去國際法的支撐,守護權益便只能靠飛機大炮,但一來大陸的武裝硬件並不比人強,兼且軍事系統由上到下腐敗嚴重,要打便很可能挨打,而且還會進一步惡化與東南亞各國的關係、虛耗本來可以用在和平建設方面的資源,損失是明顯而巨大的,文過飾非,但怎麼說都無法狡辯,追究問責的道理卻是清清楚楚。
仲裁結果能否翻案?
覆水難收,但中國是有還是沒有辦法依正式渠道把仲裁庭的判決推翻呢?國際法的實踐歷史裏,的確有好幾宗成功翻案的事例。2002年薩爾瓦多要求ICJ重啟一宗官司,結果成功翻案。
事緣1992年,ICJ審結薩爾瓦多對洪都拉斯的一宗關於「土地、島嶼和和河流權益」的官司,判了洪都拉斯得直;審案過程中,薩爾瓦多用了馬德里海事圖書館館藏的一本古籍La Carta Esférica裏的地圖,舉證一條關鍵的河流200年前的位置,但是ICJ以孤證不立為由,不接納薩爾瓦多的說法,洪都拉斯乃勝訴。不料,薩爾瓦多後來在芝加哥紐伯萊圖書館的善本館裏發現另一本和馬德里那裏的幾乎一模一樣的古籍,加強了原先所引證據的可靠性,於是反敗為勝【註3】。
此外,1982年突尼西亞對利比亞、2001年南斯拉夫對波塞尼亞與赫塞哥維納,都是成功翻案的例子。因此,南海仲裁翻案不是沒有可能,但是,比起首次仲裁的抗辯,翻案的工夫加倍困難!
其實,無論ICJ還是ITLOS的正式文件裏,都具備「翻案條款」。例如,ICJ的《規程》第61節便列明了有關規定;同樣,ITLOS第 126-129節也有清楚說明,要旨其實和普通法裏的差不多;也就是說,要翻案,前提是有了新的事實,而且是份量足以推翻之前已作的決議的事實。此外,上述文件還附加了一些條件。
新事實還必須是仲裁庭和提出新事實一方在仲裁過程裏都不知道的;如果後者是因為疏忽而先前沒有察覺該等事實的話,則不可能用以翻案(這顯然是要督促 各方在首次仲裁的過程裏做足工夫不能「蝦碌」)。而且,翻案一方如果一直沒遵守首次仲裁的決議的話,便可能喪失翻案提議權。一般而言,翻案提議必須在發現關鍵新事實之後的6個月之內、首次仲裁定讞10年之內提出,過期無效【註4】。
為什麼說,按照這些規例,要翻案便特別困難呢?原因有兩個,其一牽涉舉證責任。以南海仲裁為例,首次仲裁是菲律賓提出的,普通法的規矩是「哪方提 出、那方舉證」,因此舉證的重擔主要落在菲國身上;如果中國當時參與了仲裁,工作其實比較輕鬆。但是,如果中國要翻案的話,新的舉證責任便落在己方身上,菲律賓反過來輕鬆一些。
其二是新事實很難有,真的要靠運氣,因為在首輪仲裁的時候,為了不輸,好牌按理應該盡出,不會有所保留(這也是仲裁庭指明要滿足的條件之一)。更弔 詭的是,之前的研究和準備工夫做得愈好(中國的有關歷史研究應該做得很充分罷),以後便愈難發現足以翻案的新事實,翻案的機會便愈加渺茫。還有的是,如果中國一如她的聲明所示,拒不執行仲裁庭的決議的話(「四不」中的第四個「不」),以後就可能連提出翻案的機會也沒有!
喉媒糞土仲裁庭對中國不利
仲裁結果公布後,大陸媒體上很快出現一個說法,指仲裁庭/PCA是未經中國同意非法成立的,而且「根本不是聯合國機構」,因而是「山寨貨」。這個說法初出的時候大概只是一種資料混淆和誤解,後來便有了五毛憤青起哄,以訛傳訛好興奮,殊不知這種舉國一氣胡搞的蓄意抹黑,長遠對中國甚為不利。
試想:往後中國有兩個選擇,一是以簽署國的身份留在UNCLOS(《聯合國海洋公約》),一是退出(反正美國也不是成員國)。不過,退出的代價很大,例如一些中國領海及專屬經濟區要劃界,而劃了之後要想得到國際承認,還是留在UNCLOS為好;而且,以後若有別的國家侵權,中國利用UNCLOS的 司法平台ITLOS打官司,贏了就很有效(不是很多國家都會搞什麼「四不」的)。
但是,如果大陸人和海外憤青五毛肆意糞土上述司法平台的話,到時中國領導人如果想利用這些平台打官司維權,那就很被動,證明之前對仲裁庭/PCA的 說法是錯的假的,憤青五毛也會很覺沒趣,主僕關係就會有嫌隙,國際社會也會覺得你中國是十足的機會主義:同一事物,有利自己便做,不利自己就罵得一錢不
值。所以,大陸當局聰明的話應該好好對內澄清說法。
南海仲裁庭組成的合法性無可置疑,關於這點,同文沈旭暉教授前天的《信報》文章〈PCA是「A貨」國際法庭?〉已經說得很清楚【註5】。不過,還有一點,提出來大家就容易避免搞錯一些那怕是有份量的西方媒體也會混淆了的「事實」。
簡單而言,南海仲裁庭是按UNCLOS公約指定成立的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總部在德國漢堡)授權成立的一個臨時法庭。這個「臨時」是很好的,因為如果國際法庭的法官經常都是那幾個,便有「少數人永久壟斷國際法」之嫌;臨時法庭的組成辦法,則是把全部的法官委任權交給每次不同的訴訟雙方,沒有任何人可以壟斷一切,所以是好的;北京這次因為「四不」,自己放棄了法官的委任權,乃是咎由自取兼對自己的國家人民不負責。
那麼,經常代表ITLOS仲裁庭發報文件和消息的PCA(常設仲裁法院)又是什麼呢?「常設」的意思又是什麼呢?其實,這個PCA名字裏的「法院」 兩個字,指的是它的那棟建築物而已。PCA本身不過是一個常設的國際法專業秘書機構,專門協助一些國際司法平台運作,提供一條龍的秘書服務,而已。如此,它的確與UN無關,但不表示它或者ITLOS仲裁庭就是「山寨法庭」。
事實上,如果大家細看去年10月29日仲裁庭透過PCA發表的關於決定有效管轄權的初步審理結論文件,就會很清楚知道ITLOS仲裁庭與PCA之間 的關係,其實是一種外判關係(見該文件的第10、32、33段):2013年6月21日ITLOS仲裁庭組成,7月5日向PCA徵求服務,PCA翌日即答 覆,表示樂意;菲國同意了,中國不表示意見(文件第33段),於是臨時仲裁庭的運作地點從漢堡搬到PCA所在的海牙【註6】。
外判服務是要事先收費的,預繳給PCA的費用本應由與訟兩國平分,但因為中國不參與,菲國惟有(樂得?)獨力支付所有費用(文件第98段);遂有大陸媒體和海外五毛津津樂道的「菲國出錢收買PCA」說。
練乙錚 特約評論員
註1:據大陸《澎湃新聞》2014年報道:因三鹿奶粉事件而去職的多名官員早已復出或升遷,包括原質檢總局局長李長江、原石家莊市市長冀純堂。此
外,原質檢總局副司長鮑俊凱及原河北農業廳廳長劉大群,均在處分公布前就調往異地升遷;鮑更在處分下達前幾天出任安徽出入境檢驗局長、書記;劉於事發不久
就調任河北邢台市副市長、副書記。但是,被指製造、銷售毒奶的7名奶農卻分別被判死刑或5年至無期徒刑。見: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259370。其他事件的報道見http://bobao.blog.ifeng.com/article/22320673.html。
註2:例如,旅美歷史學人黎蝸藤在端傳媒發表的一篇論南海問題的論文指:「明朝黃衷《海語》中寫道:『萬里長沙在萬里石塘東南,即西南夷之流沙河
也。』這裏的萬里長沙指南沙群島,西南夷就是指汶萊以西的國家,是指當時的汶萊或蘇祿。這句話的意思即南沙群島是她們的傳統活動範圍。」該文連結在: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 ... -lai-southchinasea/。
註4:有關的ICJ和ITLOS文件的連結分別在:http://www.icj-cij.org/documents/?p1=4&p2=2#CHAPTER_III和https://www.itlos.org/fileadmin/ ... os_8_E_17_03_09.pdf。
2016年7月18日 星期一
練乙錚:打贏南海再勝大煙草 神級大狀示範軟實力
助菲國打贏南海仲裁案的國際法大狀Paul S.Reichler上周再下一城,替南美小國烏拉圭戰勝「大煙草」Philip Morris,馬上在業界引為美談。此公戰果纍纍,出道之後的第一宗傑作便是1986替尼加拉瓜在國際法庭(ICJ)打敗美國,因此聲名鵲起;2008 年,為格魯吉亞(初步)打贏俄羅斯;2014年,助孟加拉扳倒印度;去年,為毛里求斯擊退英國(後兩者皆涉UNCLOS海洋權益爭議)等等,都是「大衞擊 敗高利亞」故事的現實版。
受犬儒思想影響,不少人認為,大國打輸官司,大概都會像北京那樣宣布「四不」作回應,小國沒奈何,所以國際法是沒用的,但是Reichler不同意這個看法。他在早前的一個《紐時》訪問中說,美、俄等大國輸了,的確有時不服氣,美國甚至一怒之下退出了有關的訴訟機制,但後來都漸漸發覺,負隅頑抗得不償失,於是死死氣回到談判桌,逐步履行先前否定了的義務,因此國際法並不是「冇牙老虎」;形格勢禁,中共儘管現時嘴巴硬,但為免長遠損失,始終也得參照美、俄等大國的做法,走上同一條路。
茫茫南海上的一些鳥糞珊瑚礁,與地球另一邊某小國裏的城市人吸煙規矩「扯上關係」,真真不可思議;本文從煙害談起,兜一大圈再回到南海博弈,饒有趣味之餘,或者更能得到新觀點。
2005年,烏拉圭普選換政府,中間偏左的Tabaré Vázquez以77%民意支持度首次上台執政。烏拉圭位於南美洲東南部,人口340萬,全拉美倒數第二,名義人均GDP全世界排第45(比中國大陸排 72高得多),可說相當不錯,但吸煙率卻是世界第一。Vázquez銳意推行改革,特別是要對煙草行業進行規管,有關的新法例堪稱世界最嚴,包括禁絕所有香煙廣告和促銷手段(如體育產品贊助),並且規定每隻香煙品牌不能再細分(如light、gold等),而每包香煙包裝面積的80%必須是由按政府規定設計的反吸煙健康警告覆蓋,等等。
這些舉措,惹毛了幾間國際「大煙草」,其中的Philips Morris International(PMI),2010年決定對烏拉圭政府興訟,告到屬於WTO的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CSID),指有關的烏國新政策導致該集團在烏國的投資蒙受損失,要求賠償金額達2500萬美元。這個數目相對PMI的2013年度收入800億美元而言,實在微不足道;但有指公司志不在此,而是想拿小國開刀,殺雞儆猴。除了烏拉圭,PMI還起訴了挪威和澳洲【註1】。
Philip Morris本是美國公司,屬於Altria集團,但後來為了經營上的某些方便,分拆出PMI為獨立單位,專注美國境外市場,總部設在瑞士,與Altria共用香煙品牌,彼此互相控股。集團旗下的品牌十分強勁,15個世界最大品牌中的6個都是它的,包括全球銷量穩佔第一的Marlboro;按收入計,集團排名世界第二,僅次於大陸國營的中國菸草總公司。
PMI在2010年2月提訴,明顯是看準了時機:總統Vázquez因為宗教原因反墮胎,與他所屬的社會主義黨不和,在高達80%支持率之下事先聲明於該年3月任滿離職,不連任。不過,他2014年再參加競選,翌年再次獲勝,第二度當上烏國總統。在野期間,他不忘反吸煙,除了得到美國反吸煙運動最有錢最得力的支持者蓋茨夫婦和彭博慷慨資助,還找到Reichler當反吸煙抗訴的法律顧問——烏拉圭不孤單!其實,Vázquez熱中於反吸煙,一個原因是他從政之前是個腫瘤科醫生,知道什麼是肺癌,深明吸煙的害處和烏拉圭人的呼吸健康問題。官司打得很辛苦,前後打足6年(比南海仲裁案長一倍);立案3年多,ICSID才確定自己有管轄權。這個初步結果對烏拉圭很不利,但是,繼續再打3年之後,烏拉圭竟然贏了,雖然贏得可謂有點驚險,3人仲裁團以1︰2判 PMI敗訴(南海案是中國輸0︰5),Reichler飲得杯落【註2】。
Reichler何許人也?關於他的資料和觀點,網上其實相當多。他是美國波士頓著名法律顧問公司Foley Hoag的一個合夥人,專長國際法,經常代表主權國家打國際官司,出身是金字招牌,擁有哈佛法律學院的JD(按李國章標準可以當港大副校長。一笑)。據 《紐時》一篇關於他的人物特寫,他父親是個壘球評論員,壘球在美國是大生意,所以Reichler大概是中上的家庭背景【註3】。
他在越戰年代長大,在學時期參加反戰活動,是個落力的進步派;這無疑影響了他日後的法律事業取向,故他其後願意替列根總統死對頭Daniel Ortega領導的尼加拉瓜Sandinista政府打官司,其實早已有因可尋。其後30年裏,他替一眾小國打贏了一系列對手是大國的國際官司,建立了「小子打敗巨人」的形象;在華盛頓的政場裏,他的名字令人聞之起戒、又恨又愛。因此,說他有鋪癮,是專門喜歡撞擊高牆的雞蛋,大概也有幾分正確。然而,最能給他快意的,想是上周他替烏拉圭打贏對PMI的那場官司了,因為對他來說包含「公報私仇」的成分——他的父母都是煙病致死的。有子當如Paul Reichler!
南海案北京全輸,官媒於是着意推銷一個說法:這些國際仲裁都是美帝一夥及其傀儡一手一腳包辦的,中國根本不應該沾上邊,所以「四不」便是最好的回應。但是,這個說法不能解釋幾十年來,在國際法庭上,小國打敗大國的事例絕對不少這個事實。有些案子,大國甚至輸得非常狼狽,道義上失分嚴重;美國輸給尼加拉瓜,英國輸給毛里求斯,俄羅斯先後輸給格魯吉亞和荷蘭,都是好例子。
此外,輸了官司不認賬不賠償,不僅大國會如此,例如美國輸給尼加拉瓜就拒絕賠款(Ortega下台之後美國經援尼國,算是「賠了」);但倒過來說,小國輸了賴皮而大國沒奈何,也是常有的事,例如1948年國際法庭(ICJ)成立之後的第一案審結,阿爾巴尼亞輸了給英國,被判賠償84萬英鎊,但賠金一直拖到1996年才由雙方協議解決(英國沒得到全部賠償,因為同意了歸還給阿國於二次大戰時英國從阿國央行不當取走的一批「納粹金」)。
由此可見,ICJ等國際博弈平台並不是大國可以隻手遮天的場所,國力強盛當然有利,就像一國之內有財有勢的人打官司比窮光蛋着數一樣;但是,一個國家的國際官司最後輸還是贏,還有兩個因素,一是官司本身的客觀條件,一是這個國家願意花多少精力去處理官司。中國在南海仲裁案、俄羅斯在對荷蘭的綠色和平船「北極日出」號案,都是拒不參與,結果也同樣是全輸(這兩個案子都是關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案子,處理的方法也一模一樣,都是通過成立所謂的「附件 七仲裁庭」去解決的,最後也是5個仲裁官以0︰5無異議通過裁判結果)。相比,俄國在對格魯吉亞一案中,很落力投入,初步判決雖然輸了,但最後結果卻是贏了【註4】。中國在南海案幾乎零投入,對結果有影響可謂必然。這需要進一步分析。
具體而言,國家在國際司法平台打官司所投入的努力,就算是在仲裁官完全公正不枉的理想狀況之下,對審判結果的影響也是不容忽視的;這點可以從國際官司的舉證標準(standard of proof)的角度去分析。所謂舉證標準,就是訴訟的一方所陳述的事實,要堅實到什麼程度才為法庭接納及認為比另一方的更可取。
在普通法國家裏,民事案件用的舉證標準就是「證據優勢」(pred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意思是證據有51%的正確就可用,一方的證供只須比另一方更可信就贏官司;刑事案件的舉證標準就是嚴格得多的「無合理可疑」 (beyond reasonable doubt)。在大陸法國家裏,這個分野基本上不存在,民事和刑事案所用的標準都是同一個,接近但又不完全等同普通法國家裏的「無合理可疑」;在歐洲,這個標準稱作l'intime conviction du juge(直譯作「法官內心深處的信念」)。
這就產生一個ICJ前首席大法官Dame Rosalyn C. Higgins(2006-2009)曾指出的「舉證標準片裂化」的問題:國際司法平台上的法官來自不同的法律傳統,臨時仲裁庭的組成更每次不同,所以個 別案件之間的舉證標準很可能都不一樣,而一般的國際公法都是不訂明應該用什麼舉證標準的【註5】。這樣,問題就來了。一般的海洋公法案件,除了是有關蓄意 撞船或海盜等問題之外的,其他如牽涉概念、法理、權益等的,都不是刑事,於是舉證標準片裂化就無可避免。此時,什麼人坐在仲裁庭上,特別是什麼人坐在庭長 的位子上,就很大可能影響用什麼舉證標準。
在南海案裏,由於菲律賓是興訟國,負主要的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如果用的是比較寬鬆的「證據優勢」的舉證標準,那麼菲律賓的舉證工作就比較容易。純粹推想:這次南海仲裁庭的庭長是加納籍的,而加納是普通 法與習慣法(「土法」)並行的國家;庭長會不會因此用了較寬鬆的「證據優勢」的舉證標準呢?理論上,這不涉仲裁官的主觀公正性,卻是兵家必爭的一個要害。
可是,北京因為選擇了那個無厘頭的「四不」辦法對應,平白失去《聯合國海洋公約》賦予選擇3位仲裁官(包括仲裁庭庭長)的50%權力,也失去委任1 位仲裁官的100%權力。要是仲裁庭因為有中國同意的人選,而用了比較嚴謹的舉證標準,則菲律賓的舉證就比較困難,中國便是最後依然輸了,在菲律賓提出的 14點上面,也不會全輸罷?
這只不過是「零投入」的害處的其中一個,舉一反三,大家就知道中共這次在「丟掉南海」一事上犯了多大的錯誤。於是,在世人眾目睽睽之下輸到脫褲,她也只能十足阿Q地高喊「沒影響」。
北京在南海仲裁上採取的「四不」政策(不接受、不參與、不承認、不執行),絕對可以媲美「清末名臣」葉名琛的「六不」(不戰、不和、不守、不死、不降、不走)而無後者的悲壯。然而,這個「四不」政策,確實有其體制和文化心理根源。
中共的管治意識裏,沒有法治這回事,「依法治國」的核心意義是拿大棒子打殘反對者,「法庭」是上演每一齣宮廷政治鬥爭劇最終回的戲台,「法官」不過 是傀儡戲裏的扯線關公,「律師」更是關進了秦城監獄那些才算好的。「法庭」在大陸還存在,唯一原因是「可操控」。可是,外國的法庭、國際上的司法平台,不 僅不是她能夠操控,而更是如同她心目中的「法庭」那樣,都是由(別國的)政治權力操控的;她想像不出公正獨立的司法系統是怎麼回事。狗口長不出象牙,狼腦 想不明法治。如此,她怎會相信國際法庭的審判是可能公正的呢?文化之不同,中國於是與外國特別是西方沒有共同語言。是以大陸會有最淵博的國際法研究者,卻 沒有能打國際大官司的律師;大陸的法律學院生產出來的頂級人物,就是那些我們熟知的「護法」。中國有飛機大炮在南海,卻沒有常常是更重要的軟實力。
想像如果Reichler是北京一間法律事務所的合夥人兼中國公民,這次幫菲律賓打贏中國,就像他1986年幫尼加拉瓜打贏美國一樣,是會成為大報頭條膾炙人口的大英雄還是眾人皆曰可殺的賣國賊?
練乙錚 特約評論員
註1:烏拉圭的反吸煙法例見:http://www.tobaccocontrollaws.or ... try/uruguay/summary;關於PMI起訴烏拉圭政府的案件內情,可參考:https://en.wikipedia.org/wiki/Philip_Morris_v._Uruguay。
註2:PMI v 烏拉圭(2010-2016)案的簡單資料見ICSID官方網頁:https://icsid.worldbank.org/apps ... spx?CaseNo=ARB/10/7。
註3:關於Paul Reichler的資料,可參看《紐時》國際版15日的文章:http://www.nytimes.com/2016/07/1 ... nes-hague.html?_r=0及法律網站law.com的14日文章:http://www.law.com/sites/article ... turn=20160617000948;他的履歷在Foley Hoag官方網站的這一頁:http://www.foleyhoag.com/people/reichler-paul。
註4:俄羅斯對荷蘭的綠色和平船「北極日出」號案審判結果見:https://www.pcacases.com/web/sendAttach/1438;另案格魯吉亞對俄羅斯,全案分析見:http://digitalcommons.law.umaryl ... e=1590&context=mjil。
註5:ICJ前首席大法官Dame Rosalyn C. Higgins的有關講話見:http://www.icj-cij.org/presscom/files/3/14123.pdf。不同法域有不同舉證標準的問題,Cornell Law School的兩位教授有很深入的討論:http://scholarship.law.cornell.e ... 1231&context=facpub;有趣的是,這兩位學者指出,歐洲大陸法的舉證標準貌似比較嚴謹,但實際上導致的舉證準確性,平均而言卻是在普通法民事法的「證據優勢」標準之下。
森林世界尋公義 大狀公案報私仇
受犬儒思想影響,不少人認為,大國打輸官司,大概都會像北京那樣宣布「四不」作回應,小國沒奈何,所以國際法是沒用的,但是Reichler不同意這個看法。他在早前的一個《紐時》訪問中說,美、俄等大國輸了,的確有時不服氣,美國甚至一怒之下退出了有關的訴訟機制,但後來都漸漸發覺,負隅頑抗得不償失,於是死死氣回到談判桌,逐步履行先前否定了的義務,因此國際法並不是「冇牙老虎」;形格勢禁,中共儘管現時嘴巴硬,但為免長遠損失,始終也得參照美、俄等大國的做法,走上同一條路。
茫茫南海上的一些鳥糞珊瑚礁,與地球另一邊某小國裏的城市人吸煙規矩「扯上關係」,真真不可思議;本文從煙害談起,兜一大圈再回到南海博弈,饒有趣味之餘,或者更能得到新觀點。
2005年,烏拉圭普選換政府,中間偏左的Tabaré Vázquez以77%民意支持度首次上台執政。烏拉圭位於南美洲東南部,人口340萬,全拉美倒數第二,名義人均GDP全世界排第45(比中國大陸排 72高得多),可說相當不錯,但吸煙率卻是世界第一。Vázquez銳意推行改革,特別是要對煙草行業進行規管,有關的新法例堪稱世界最嚴,包括禁絕所有香煙廣告和促銷手段(如體育產品贊助),並且規定每隻香煙品牌不能再細分(如light、gold等),而每包香煙包裝面積的80%必須是由按政府規定設計的反吸煙健康警告覆蓋,等等。
這些舉措,惹毛了幾間國際「大煙草」,其中的Philips Morris International(PMI),2010年決定對烏拉圭政府興訟,告到屬於WTO的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CSID),指有關的烏國新政策導致該集團在烏國的投資蒙受損失,要求賠償金額達2500萬美元。這個數目相對PMI的2013年度收入800億美元而言,實在微不足道;但有指公司志不在此,而是想拿小國開刀,殺雞儆猴。除了烏拉圭,PMI還起訴了挪威和澳洲【註1】。
Philip Morris本是美國公司,屬於Altria集團,但後來為了經營上的某些方便,分拆出PMI為獨立單位,專注美國境外市場,總部設在瑞士,與Altria共用香煙品牌,彼此互相控股。集團旗下的品牌十分強勁,15個世界最大品牌中的6個都是它的,包括全球銷量穩佔第一的Marlboro;按收入計,集團排名世界第二,僅次於大陸國營的中國菸草總公司。
PMI在2010年2月提訴,明顯是看準了時機:總統Vázquez因為宗教原因反墮胎,與他所屬的社會主義黨不和,在高達80%支持率之下事先聲明於該年3月任滿離職,不連任。不過,他2014年再參加競選,翌年再次獲勝,第二度當上烏國總統。在野期間,他不忘反吸煙,除了得到美國反吸煙運動最有錢最得力的支持者蓋茨夫婦和彭博慷慨資助,還找到Reichler當反吸煙抗訴的法律顧問——烏拉圭不孤單!其實,Vázquez熱中於反吸煙,一個原因是他從政之前是個腫瘤科醫生,知道什麼是肺癌,深明吸煙的害處和烏拉圭人的呼吸健康問題。官司打得很辛苦,前後打足6年(比南海仲裁案長一倍);立案3年多,ICSID才確定自己有管轄權。這個初步結果對烏拉圭很不利,但是,繼續再打3年之後,烏拉圭竟然贏了,雖然贏得可謂有點驚險,3人仲裁團以1︰2判 PMI敗訴(南海案是中國輸0︰5),Reichler飲得杯落【註2】。
Reichler何許人也?關於他的資料和觀點,網上其實相當多。他是美國波士頓著名法律顧問公司Foley Hoag的一個合夥人,專長國際法,經常代表主權國家打國際官司,出身是金字招牌,擁有哈佛法律學院的JD(按李國章標準可以當港大副校長。一笑)。據 《紐時》一篇關於他的人物特寫,他父親是個壘球評論員,壘球在美國是大生意,所以Reichler大概是中上的家庭背景【註3】。
南海仲裁慘敗:非必然
他在越戰年代長大,在學時期參加反戰活動,是個落力的進步派;這無疑影響了他日後的法律事業取向,故他其後願意替列根總統死對頭Daniel Ortega領導的尼加拉瓜Sandinista政府打官司,其實早已有因可尋。其後30年裏,他替一眾小國打贏了一系列對手是大國的國際官司,建立了「小子打敗巨人」的形象;在華盛頓的政場裏,他的名字令人聞之起戒、又恨又愛。因此,說他有鋪癮,是專門喜歡撞擊高牆的雞蛋,大概也有幾分正確。然而,最能給他快意的,想是上周他替烏拉圭打贏對PMI的那場官司了,因為對他來說包含「公報私仇」的成分——他的父母都是煙病致死的。有子當如Paul Reichler!
南海案北京全輸,官媒於是着意推銷一個說法:這些國際仲裁都是美帝一夥及其傀儡一手一腳包辦的,中國根本不應該沾上邊,所以「四不」便是最好的回應。但是,這個說法不能解釋幾十年來,在國際法庭上,小國打敗大國的事例絕對不少這個事實。有些案子,大國甚至輸得非常狼狽,道義上失分嚴重;美國輸給尼加拉瓜,英國輸給毛里求斯,俄羅斯先後輸給格魯吉亞和荷蘭,都是好例子。
此外,輸了官司不認賬不賠償,不僅大國會如此,例如美國輸給尼加拉瓜就拒絕賠款(Ortega下台之後美國經援尼國,算是「賠了」);但倒過來說,小國輸了賴皮而大國沒奈何,也是常有的事,例如1948年國際法庭(ICJ)成立之後的第一案審結,阿爾巴尼亞輸了給英國,被判賠償84萬英鎊,但賠金一直拖到1996年才由雙方協議解決(英國沒得到全部賠償,因為同意了歸還給阿國於二次大戰時英國從阿國央行不當取走的一批「納粹金」)。
由此可見,ICJ等國際博弈平台並不是大國可以隻手遮天的場所,國力強盛當然有利,就像一國之內有財有勢的人打官司比窮光蛋着數一樣;但是,一個國家的國際官司最後輸還是贏,還有兩個因素,一是官司本身的客觀條件,一是這個國家願意花多少精力去處理官司。中國在南海仲裁案、俄羅斯在對荷蘭的綠色和平船「北極日出」號案,都是拒不參與,結果也同樣是全輸(這兩個案子都是關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案子,處理的方法也一模一樣,都是通過成立所謂的「附件 七仲裁庭」去解決的,最後也是5個仲裁官以0︰5無異議通過裁判結果)。相比,俄國在對格魯吉亞一案中,很落力投入,初步判決雖然輸了,但最後結果卻是贏了【註4】。中國在南海案幾乎零投入,對結果有影響可謂必然。這需要進一步分析。
具體而言,國家在國際司法平台打官司所投入的努力,就算是在仲裁官完全公正不枉的理想狀況之下,對審判結果的影響也是不容忽視的;這點可以從國際官司的舉證標準(standard of proof)的角度去分析。所謂舉證標準,就是訴訟的一方所陳述的事實,要堅實到什麼程度才為法庭接納及認為比另一方的更可取。
國際司法平台的「舉證標準」問題
在普通法國家裏,民事案件用的舉證標準就是「證據優勢」(pred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意思是證據有51%的正確就可用,一方的證供只須比另一方更可信就贏官司;刑事案件的舉證標準就是嚴格得多的「無合理可疑」 (beyond reasonable doubt)。在大陸法國家裏,這個分野基本上不存在,民事和刑事案所用的標準都是同一個,接近但又不完全等同普通法國家裏的「無合理可疑」;在歐洲,這個標準稱作l'intime conviction du juge(直譯作「法官內心深處的信念」)。
這就產生一個ICJ前首席大法官Dame Rosalyn C. Higgins(2006-2009)曾指出的「舉證標準片裂化」的問題:國際司法平台上的法官來自不同的法律傳統,臨時仲裁庭的組成更每次不同,所以個 別案件之間的舉證標準很可能都不一樣,而一般的國際公法都是不訂明應該用什麼舉證標準的【註5】。這樣,問題就來了。一般的海洋公法案件,除了是有關蓄意 撞船或海盜等問題之外的,其他如牽涉概念、法理、權益等的,都不是刑事,於是舉證標準片裂化就無可避免。此時,什麼人坐在仲裁庭上,特別是什麼人坐在庭長 的位子上,就很大可能影響用什麼舉證標準。
在南海案裏,由於菲律賓是興訟國,負主要的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如果用的是比較寬鬆的「證據優勢」的舉證標準,那麼菲律賓的舉證工作就比較容易。純粹推想:這次南海仲裁庭的庭長是加納籍的,而加納是普通 法與習慣法(「土法」)並行的國家;庭長會不會因此用了較寬鬆的「證據優勢」的舉證標準呢?理論上,這不涉仲裁官的主觀公正性,卻是兵家必爭的一個要害。
可是,北京因為選擇了那個無厘頭的「四不」辦法對應,平白失去《聯合國海洋公約》賦予選擇3位仲裁官(包括仲裁庭庭長)的50%權力,也失去委任1 位仲裁官的100%權力。要是仲裁庭因為有中國同意的人選,而用了比較嚴謹的舉證標準,則菲律賓的舉證就比較困難,中國便是最後依然輸了,在菲律賓提出的 14點上面,也不會全輸罷?
這只不過是「零投入」的害處的其中一個,舉一反三,大家就知道中共這次在「丟掉南海」一事上犯了多大的錯誤。於是,在世人眾目睽睽之下輸到脫褲,她也只能十足阿Q地高喊「沒影響」。
狗口長不出象牙 狼腦想不明法治
北京在南海仲裁上採取的「四不」政策(不接受、不參與、不承認、不執行),絕對可以媲美「清末名臣」葉名琛的「六不」(不戰、不和、不守、不死、不降、不走)而無後者的悲壯。然而,這個「四不」政策,確實有其體制和文化心理根源。
中共的管治意識裏,沒有法治這回事,「依法治國」的核心意義是拿大棒子打殘反對者,「法庭」是上演每一齣宮廷政治鬥爭劇最終回的戲台,「法官」不過 是傀儡戲裏的扯線關公,「律師」更是關進了秦城監獄那些才算好的。「法庭」在大陸還存在,唯一原因是「可操控」。可是,外國的法庭、國際上的司法平台,不 僅不是她能夠操控,而更是如同她心目中的「法庭」那樣,都是由(別國的)政治權力操控的;她想像不出公正獨立的司法系統是怎麼回事。狗口長不出象牙,狼腦 想不明法治。如此,她怎會相信國際法庭的審判是可能公正的呢?文化之不同,中國於是與外國特別是西方沒有共同語言。是以大陸會有最淵博的國際法研究者,卻 沒有能打國際大官司的律師;大陸的法律學院生產出來的頂級人物,就是那些我們熟知的「護法」。中國有飛機大炮在南海,卻沒有常常是更重要的軟實力。
想像如果Reichler是北京一間法律事務所的合夥人兼中國公民,這次幫菲律賓打贏中國,就像他1986年幫尼加拉瓜打贏美國一樣,是會成為大報頭條膾炙人口的大英雄還是眾人皆曰可殺的賣國賊?
練乙錚 特約評論員
註1:烏拉圭的反吸煙法例見:http://www.tobaccocontrollaws.or ... try/uruguay/summary;關於PMI起訴烏拉圭政府的案件內情,可參考:https://en.wikipedia.org/wiki/Philip_Morris_v._Uruguay。
註2:PMI v 烏拉圭(2010-2016)案的簡單資料見ICSID官方網頁:https://icsid.worldbank.org/apps ... spx?CaseNo=ARB/10/7。
註3:關於Paul Reichler的資料,可參看《紐時》國際版15日的文章:http://www.nytimes.com/2016/07/1 ... nes-hague.html?_r=0及法律網站law.com的14日文章:http://www.law.com/sites/article ... turn=20160617000948;他的履歷在Foley Hoag官方網站的這一頁:http://www.foleyhoag.com/people/reichler-paul。
註4:俄羅斯對荷蘭的綠色和平船「北極日出」號案審判結果見:https://www.pcacases.com/web/sendAttach/1438;另案格魯吉亞對俄羅斯,全案分析見:http://digitalcommons.law.umaryl ... e=1590&context=mjil。
註5:ICJ前首席大法官Dame Rosalyn C. Higgins的有關講話見:http://www.icj-cij.org/presscom/files/3/14123.pdf。不同法域有不同舉證標準的問題,Cornell Law School的兩位教授有很深入的討論:http://scholarship.law.cornell.e ... 1231&context=facpub;有趣的是,這兩位學者指出,歐洲大陸法的舉證標準貌似比較嚴謹,但實際上導致的舉證準確性,平均而言卻是在普通法民事法的「證據優勢」標準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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